发挥学术期刊功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
时间:2019-04-17  作者:姚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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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 姚莉

一、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的深入推进,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带来了深刻变化,也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带来重大调整。面对上述转型和改革命题,检察机关不仅需要开展实务创新,还需要积极推动检察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才能有效适应国家的发展要求和社会的司法需求。

宏观上看,完善的检察理论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检察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紧跟发展形势,不仅不能“拖后腿”,还要争取成为法治理论体系发展过程中的增长点和闪光点。

具体而言,发展检察理论还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工作是国家司法不可或缺的一环,直接影响法治的实效。在司法体制改革时期,检察机关会遇到一些转型困境,检察工作也迫切需要理论的支持。保持检察理论与时俱进,对于应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具体问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检察理论研究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四十年间,我国的检察理论体系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目前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完全适应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1.检察理论研究在总体上仍停留于问题现象分析

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检察权的行使是法律的重要实践方式。因此,检察理论研究应当面向实践,应当紧扣中国法治的实践经验和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可惜的是,目前的检察理论研究尚未完全把握检察工作的实践状态及内在机理。这主要是由于,研究者缺乏有效、整体的理论视角,研究多停留于问题现象层面的讨论,而没有形成深刻的理论分析,进而无法完全把握中国法治实践的深层次机制。

2.检察理论研究尚未充分发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资源

我国的检察工作始终是在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开展的。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探索和发展出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路径,应当引起研究者的重视。目前看来,检察理论研究尚未充分挖掘这一丰富的实践传统和理论资源,许多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在特征的命题被忽略。总体上,当前的检察理论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实践的总结升华都略显不足。

3.检察理论研究缺乏多学科视角

当前的检察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刑事诉讼法领域,主要采用部门法的分析视角和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在总体上缺乏对多学科知识与方法的综合运用,难以深入把握检察工作的实践逻辑。实际上,中国法治实践面临的诸多问题并不完全为部门法学所涵盖,而是需要通过综合部门法学与法理学,传统法学与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方法,才能获得准确的认知。

三、学术期刊在强化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功用

加强和改进检察理论研究是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目标,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各展所长。从学术期刊的角度,可以发挥以下功用:

1.充分发挥学术期刊的意识形态阵地作用

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检察理论研究既要遵循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体现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学术期刊作为开展学术讨论和学术研究的平台,既承担着理论研究的功能,也发挥着意识形态阵地的作用。在为检察理论研究提供帮助的同时,学术期刊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如此,通过学术期刊进行的检察理论研究才能够保持活力和方向。

2.以学术期刊为平台,推动理论研究

学术期刊是学界同仁进行学术交流的主要场域,理应成为推动检察理论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术期刊可以针对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业务和问题,采取开设专栏、约稿、组稿等方式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比如适时开设“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专题,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检察工作开展学术讨论,打开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交流通道,无疑有助于推动检察理论研究。

3.以期刊主办高校为平台,加强合作交流

作为学术期刊主办方的专业高校,同样可以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发挥作用。高校在学术研讨、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优势,检察机关则在实务经验、资料获取方面具有优势,双方可以形成有效互补。因此,双方应加强合作交流,定期开展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促进法治经验与法治理论相结合。双方还可以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高校通过人才培养机制与检察机关联合培养硕博士,为事务部门训练高水平研究人员;检察机关也可以为高校研究人员提供挂职锻炼机会,为研究人员深入了解法治经验提供宝贵机会。

(文章为作者在最高检“知名法学期刊主编座谈会”上的发言节选)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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