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审前财产保全制度保障罚金刑执行
时间:2019-04-14  作者:高岩岩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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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刑的主要目的是剥夺犯罪行为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达到惩罚、威慑、补偿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行为人存在“以刑抵债”的思想,不愿缴纳罚金。依据刑法第53条“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的规定,罚金可以被强制执行。由于罚金刑执行期限不明确,缺乏科学完善的财产调查机制,作为罚金刑标的的金钱容易被转移、隐匿等原因,造成有些罚金刑无法执行,既影响司法权威,又削弱了罚金刑的功能实现。笔者认为,完善审前财产保全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罚金刑执结率。

建立犯罪行为人财产保全制度。司法实践中,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过程,犯罪行为人及其亲属有大量的时间可能隐匿财产以逃避罚金刑的执行,这成为罚金刑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已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合法财产的保全机制,但对于审前阶段却发挥不了财产保全的作用。如果将财产保全关口前移,当犯罪行为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可能,或者有拒绝缴纳罚金可能的,在合理范围内对犯罪行为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可以保障罚金刑的顺利执行。

建立犯罪行为人财产状况调查机制。保全的前提是查清犯罪行为人的财产状况,犯罪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属于侦查内容的一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的权力,但没有关于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状况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确保对犯罪分子判处的财产刑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侦查机关有必要对犯罪行为人的个人财产予以调查。侦查机关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随案移送。

明确罚金刑保全的财产范围。对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保全应当有一定的范围,否则可能导致权力滥用。首先,罚金不同于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属于非法财产,有的在侦查阶段就会被侦查机关扣押,有的则需要依靠追缴、退赔或没收解决,而罚金刑执行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其次,罚金刑剥夺的内容与没收财产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而罚金剥夺的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再次,罚金刑应该由犯罪行为人个人独立承担,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犯罪行为人个人合法财产,不能涉及家庭财产。执行罚金刑时,要把犯罪行为人个人财产从家庭财产中区分开来。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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