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集萃”
时间:2019-04-1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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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本报特开辟专栏刊发检答网“集萃”,敬请关注。

问题1.民事宣告死亡能否作为海上交通肇事死亡后果来评价

咨询类别:重大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有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那么海上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员失踪,最后系以宣告死亡来确认其存续状态,这种宣告死亡能否作为刑法上的后果来评价?个人认为,刑法上的交通肇事与后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民事上的宣告死亡无法与交通肇事行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可能多年后被发现在另外一个地方生活)。但是,海上失事导致的失踪具有一定特殊性,即人类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以生存,基本上可以判断为死亡,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将宣告死亡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后果予以评价。(咨询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 蔡宇翔)

解答专家张旻:这是一个好问题。这个问题现实中长期存在,但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一直未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学说和判例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以下是答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前者的处分远远严厉于后者,一旦错判回转补偿的难度也大得多,所以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不仅仅止于“盖然性”的程度。所以对于海事民事案件而言,宣告死亡可以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而对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如果将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后果予以评价,个人认为恐怕有悖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要求。

2.目前而言,无论是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如何评价其刑法上的意义争论较多。从文献上看,有推定死亡论(即认为民法上的宣告死亡可以作为刑事上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独立结果论(主张将人员失踪作为独立后果纳入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设定于重伤和死亡之间)、非危害结果论(主张失踪不属于任何危害后果,不以人员失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这些观点也都有判例支持。

3.针对人员失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该答复规定:

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推定的结果不能作为案件的事实。

问题2.如何认定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咨询类别:公益诉讼

咨询内容:侵害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侵害不特定群体共同的利益,那么在某区域内存在环境脏乱差,影响周边某居民小区的生产生活环境,有人认为侵害的是该小区特定主体利益,不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该如何认定?(咨询人: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 张宏立)

解答专家杨慧侠:公共利益在法学上被称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就是对不确定的多数人的需要的满足,公益诉讼检察围绕的核心就是“公益”。办案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理解应当是客观的,而不应是机械的。特定区域的环境脏乱差,侵害的是人们对于整洁的环境、干净的空气、水和土壤等需要的满足,而该利益并非仅仅属于该区域的特定的某群体或集体,无疑是公共利益的范畴。这与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集体土地、集体林地被侵占或破坏是两种不同的情形,不应当混淆。不应以案件发生地的特定性来推定受侵害对象的特定性。故而,咨询中提到的某区域内存在环境污染等问题,如果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职,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即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畴。

问题3.抢夺方向盘是否一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咨询类别:公诉

咨询内容:《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等因素,全面准确评价”“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理解与适用上,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公交司机言语争执,在公交车等红绿灯起步时,拉扯方向盘,公交车司机立刻停车报警,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等待民警。(仪表盘车速5km/h,城市主干道,载客10人以下,清晨,雨天)如何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咨询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 张平)

解答专家邓建华:对拉扯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把握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第1条第1款规定,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则上是要定罪处罚的,如果具有该条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结合你提到的案情,基本上可以排除具有该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原则上应当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指导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个人认为,此款规定明确了并非所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都要一律入罪,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准确进行评判。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上意见供参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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