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量刑保障制度提升量刑质效
时间:2019-03-24  作者:林志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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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运行对于预防和纠正量刑偏差,全面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文明,实现社会安定团结和公平正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善保障量刑监督的良性机制,才能真正发挥量刑监督的作用。

一是积极推进庭前量刑证据展示制度落实,保障被告人知悉权和辩护权,强化庭审功能。量刑证据展示制度能够使检察机关在开庭前对量刑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实现对辩护方量刑证据真实性的事前监督;也可以让被告人在审判前对证据有全面的了解,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能够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集中质询和检验,从而有利于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认定,保障量刑的客观性。

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测评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量刑程序化的不断推进,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切实提高量刑监督能力。而建立相应的监督、测评机制,能够促进公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建立测评机制,并以此作为检察人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的考核标准显得十分必要。将量刑建议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制定关于案件量刑质量的测评标准,有利于检察人员重视办案成效,促进公平正义司法价值的实现。

三是做好量刑建议与抗诉工作的衔接,有效发挥量刑监督制约功能。量刑建议虽然是一种事前制约机制,目的是为了合理制约审判权,确保量刑公正。但量刑建议本质上仍然只是一种建议,在不被采纳时,是否有必要予以相应救济,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进行分析后,不采纳理由不成立、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进行抗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滥用,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树立检察权威。

四是建立、健全检察系统量刑监督信息库,引导量刑监督实践。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将审判机关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制成电子文本,与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至诉讼阶段的案件材料同样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形成自下而上的量刑信息库,为今后检察机关衡量法院量刑是否失衡提供参考。充分发挥指导案例作用,既有利于检察机关督促法院内部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又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和监督下级院办案,有利于检察调研,及时了解检察业务动向并发现问题,有利于动态地反映检察监督实效,引导监督实践。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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