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时间:2019-03-19  作者:陈天生 牛凌云 张成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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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除了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逮捕后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固然,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打击犯罪,但若错捕,势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近年来,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净化了法制环境,有力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明确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法定条件是发现“逮捕不当”。何谓“不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逮捕的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这种情况在逮捕时未被发现;三是逮捕以后患严重疾病,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四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五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对于前四种情形,法律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但是在第五种情况中,如何判断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造成判断标准不一致,出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认识上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唐河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排除式方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严重暴力犯罪的、涉黑涉恶等有组织犯罪的、系累犯惯犯逃犯的、拒不认罪的、在被羁押前后有串供毁证和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建立同步监督机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报经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此,唐河县检察院与相关司法机关制定协作配合机制,侦查机关以《提请批准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的方式,提交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并附送有关说明理由和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批准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后3天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以《批准(不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方式予以答复。侦查机关按《批准(不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内容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3日内反馈检察机关备案。

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侦查机关不符合条件的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唐河县检察院以《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对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不通知、不及时通知或口头通知等程序上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对逮捕的嫌疑人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而变更,造成案件滞留,严重影响案件的刑事诉讼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对违法变更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妨害作证,致使案件无法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期间又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完善侦查监督的方式。一是加强跟踪监督。主要是加强对捕后在押人员羁押情况的监督,通过建立对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回访,了解其思想动态的制度,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人员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定期开展针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敦促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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