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养老优老法制完备有效
时间:2019-02-20  作者:许士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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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养老有法律保障 网络资料图片

养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和制度,很早就已经存在。中国汉代时期就出现了以制度化、政策化的养老形式,涉老法制沿承至今大概已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代非常重视养老问题,是传统社会重孝敬老的典范,可以认为是继汉代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尊老优老的高峰期,养老制度达到了古代社会的最高点。清代社会有关养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是中国历代王朝中比较完备和有效的,其所颁布的一系列养老优老法令,成为历代尊老敬老的集大成者。

以孝治天下——继承并发扬“孝”文化

孔子曾把“老有所终”当成“大同社会”的一大标志,老有所养的社会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理想社会。清代社会能够做到老有所养,除了政府的系列政策措施外,最重要的就是发扬“孝”文化的教化作用。

中国孝文化源远流长,在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清代养老思想建立在历代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建立在明代养老观念基础之上。这首先体现在,清代明确将“以孝治天下”放置在政治纲领的高度上,是继汉代以后中国历史上尊老敬老的又一个高潮。清代的社会基层里长、约正等职务,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圣谕广训》的宣讲,训诫一方乡邻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风气。凡符合官府所倡导的孝道行为都会被弘扬和表彰,凡违背传统孝道的行为都会受到谴责乃至惩罚。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清代社会尊老敬老的风气取得显著的成效。

清代颁布《圣谕广训》,是一部移风化俗的纲领性文件,并在全国进行广泛宣传、宣讲。《圣谕广训》第一条就是以孝义为开端,“敦孝弟以重人伦”。从这里就可以看到清代统治者对“孝”的重视。清代作为宗法社会时期的一个典范,“孝”是维持国家、社会、家庭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在中国古代的孝文化中,赡养父母是最基本的孝道要求。古人对于养老的精神层面的重视,在法律层面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直接把不赡养父母之子孙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轻则杖责,重则被流放或充军,若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其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在特殊情形下,因赡养老人则可减免独子某些不太严重的罪行(十恶重罪除外),使得人犯得以奉养其年老有疾的父母、祖父母。

减免田赋和力役——对家庭养老的制度优待

家庭养老即是由家庭成员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并且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延续到清代的主要养老方式。养老制度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在一家之内,晚辈子女负有不可推脱的养老义务,而国家也有相应的律令和制度,主要是减免老人及其子孙的赋税和徭役。

在传统农业社会,田赋和徭役是历代政府赋税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具有足够的劳动能力是完成赋役的必要条件。对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减免赋税和力役,既符合现实也有利于尊老孝亲的伦理道德。因此中国历代赋役制度大都有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

除对老年人实行赋役宽免外,古代社会更注重对赡养人实行赋役宽免。此即为“侍丁”免役制度,所谓侍丁是指留侍父母的丁男。通过减轻赡养人的赋役负担,使其更好赡养亲老,也可淳化孝亲尊老的社会风气。清代顺治皇帝即位当年就下诏,规定“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此后,每逢皇帝即位、亲政、皇帝及太后寿诞等国家大典重大事项均颁布恩诏,优老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清代政府制定的各种优老制度是支持家庭养老,成为家庭养老的法制保障和社会基础。

宗族和义庄的福利和救济——家庭养老的扩大

清代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家庭是清代社会最基本的生活以及生产单位。宗族则是一个范围更大的生活单位。宗族由家庭集合体组成,众多的宗族就构成了清代社会。宗族在许多方面影响着家庭的生活,当然也包括家庭养老问题。《圣谕广训》中第二条就是“笃宗族以昭雍睦”,主张宗族和睦是家庭和睦的保证,宗族的和谐安定与否直接影响着家庭养老状况。对宗法族规的践行,使得孝道在宗族内很大程度上得以落实,从而保障了年迈亲老的生活。宗族不仅对于族内的贫弱老人直接施以物质救济,而且还教导宗族子孙如何赡养老人,不仅要赡养自己的双亲,对于族内其他老人也要敬重有加,施以援助。不过,宗族救济基于血缘,族外人一般无法获得宗族义庄的福利。

清代的“族规”“家训”多有明确规定赡养老人的职责,规范宗族中的敬老行为。如道光年间苏州潘氏《松鳞庄赡族规条》:“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诸如此类,可见保障养老问题是宗族的责任之一。

义庄肇始于北宋,盛于清朝,在清末达到了顶峰。就全国范围来看,清代义庄主要集中在南方省份,尤以苏南地区最为集中。“义庄之设为敬宗收族之良法”。义庄是家族经济实力的象征,如同一个公益基金,义庄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贫困、孤寒人口发放钱米。苏州的范氏宗族,每一位五岁以上的族人都可以从范氏义庄领米,每口每日一升。族中若有老人去世,也可从义庄申领到15贯至25贯的丧葬费。

值得一提的是,清代妇女可以通过宗族保障的方式来实现养老。其最主要方式是宗族通过设立义田义庄来实现对年老妇女和守节妇女的养老物质保障。

开办养济院和普济堂——福利性质的社会养老繁荣发展

据《礼记·王制》记载:“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这里的“序”和“学”就是夏商时代的养老机构,也是中国最早养老场所的雏形。

公元521年,信奉佛教的南朝梁武帝萧衍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建立“孤独园”,收养孤儿和贫困孤寡老人。从此,中国古代养老院开始制度化,出现了福利养老。

至明清时期,基本上都保留了宋代的居养院建制。明代鼓励社会养老,将“收养孤老”写入《大明律》中,对孤老进行官方救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养老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政府救济、慈善组织与民间互助养老制度多元并存。明代的养济院继承了唐宋元时期官府设立慈善救助机构的方式,成为法律规定的官府慈善机构。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除此之外,清代还设立了大量的福利机构以满足老人贫苦孤残,如普济堂、育婴堂、栖留所、工艺局等。这些福利机构对于清代的鳏寡老人的养老意义重大,是家庭养老的有力补充。如清代在京城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普济堂”,以收养“老疾无依之人”为主,类似于今天的福利院,并要求其他地方效仿。

普济堂的救助范围比养济院要广,救助方式也较为多样。此外养济院孤贫病的食粮米由官府负担,而普济堂则大多为民设或民设官助,因此经费宽裕,有皇帝赏赐,官府拨给,官绅士民捐助等多种方式。如扬州瓜州普济堂从1767年始每年得白银2600两,苏州普济堂从1739年(乾隆四年)始每年得白银1000两津贴;至1850年全国已建有普济堂399个。民间养老成为重要的社会养老方式。

通过对清代社会涉老法制的粗略考察可知,清代法令对于老人给予免税和减刑,独子犯罪可因亲老而留养,老人在一些场合中可获官府礼遇、赏赐和优待,孤贫老人是慈善机构救济的对象之一。清代社会从家庭养老、宗族养老、民间慈善机构养老到福利养老,构成了传统社会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和制度。清代涉老法令和制度维系和强化了社会的尊老观念,其中有些救济制度和措施使一部分老年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安置,也对虐老行为有所抑制。大部分涉老律例规范调整家庭和家族内部的赡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如官府对老年人的优待、赋役减免等方面的特权制度,但其在法典中主要体现为刑事法规范,一般以刑罚作为制裁手段。

总体而言,清代社会在保障老人制度方面还是比较完善的。清代统治者对于养老问题非常重视,养老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宗族主义色彩,有其封建保守和维护统治的一面。但在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核心价值等方面,不可否认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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