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然是非变迁,终究性命攸关
时间:2019-02-20  作者:夏菲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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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最能反映出人之本性、社会之弊端的行为,刑罚是国家对个体最严厉的惩罚,一个社会对犯罪的界定与惩罚也最直接体现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文明发展程度。

《西方刑法史》(何勤华、夏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研究从古代中亚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起到20世纪末的当代西方国家,时间跨度四千年。何为罪,如何罚,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是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就个人而言,却往往是家破人亡,性命攸关。以当代人的视角去审视西方刑法的历史,我们关注事实本身,更要探寻法律文化进步的足迹与动力。

刑法保护什么

翻看《汉谟拉比法典》,其对侵财犯罪处罚非常严酷,比如盗窃牛、羊、驴、猪等科原值三十倍的罚金,无力偿付时,处死刑。这反映出当时古巴比伦王国的统治者对财产权的重视。

希伯来法是宗教法,其有关刑事制度的规定一部分散见于《摩西律法》,另一部分规定在《塔木德》第四卷中。依据希伯来法,犯罪就是违反上帝意志的行为,而那些严重亵渎上帝的行为自然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如崇拜上帝以外的神、行鬼巫术等都将被处以死刑。

而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无论是希腊城邦还是古罗马共和国或是之后的古罗马帝国,因国家权力的形成与强大,有关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管理的犯罪成为律法重点惩治的对象。

无论是古巴比伦、希伯来还是古希腊、罗马,危害家庭关系以及与性有关的犯罪都是律法重点规范的内容。《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了对通奸、儿子殴打父亲等行为的严厉惩罚。《中期亚述法典》有关性犯罪的条款非常多,就不同情形的婚外性行为做了非常细致的分类。

近代以来,以法国刑法和德国刑法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刑法废除了宗教犯罪的概念,将刑法规范与宗教戒律进行了明确区分,同时也减少了刑法对家庭关系、性行为的干预,犯罪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妨害公共利益的犯罪和侵犯私人利益的犯罪。国家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而且,随着以人为本思想的进一步深化,一些西方国家刑法将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

近代以前,无论是古代还是中世纪,无论是世俗奴隶制、封建等级社会,还是基督教会的宗教世界,其刑法都被视为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的工具。在古罗马前期,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帝国时期,人分为上等人和下等人,身份不同的人实施犯罪的后果不同。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的法国,人分为贵族、僧侣以及包括资产阶级和广大贫民在内的第三等级,这三个等级的人如实施犯罪,则社会地位越高的,越有机会逍遥法外。而且,在封建专制时代,犯罪与刑罚往往是不确定的,完全取决于国王和贵族的主观臆断。

在西方刑事法律四千多年的历史中,具有转折意义的变革发生在近代以后。在启蒙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通过观念的更新和周密的制度设计,刑法成为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在这一时期确立的刑事法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不仅成为西方国家刑事法律的核心精神,也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所吸收。

刑法的轻刑化趋势

“杀人偿命”这一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无论是古代、中世纪还是近现代的刑事法律都多多少少地反映、满足了人类内心的这种需求。然而,文明的进步就是要让人的行为、人类的制度尽量超越本能反应。历经争论、反复,但总体趋势是刑法向轻刑化发展。

一方面,刑法越来越少干预个人生活、道德风化类行为,给予个人生活选择以更大的自由。比如,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再将通奸、同性间性行为界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刑罚趋于轻缓。这首先表现在对于死刑的态度上,许多西方国家最初是尽量采用减少被执行人痛苦的死刑执行方式。1753年沙俄帝国首先宣布不执行死刑,此后葡萄牙、荷兰、丹麦、意大利等纷纷废除死刑,法国和德国也分别于1981年和1987年废除了死刑。如今,全球范围内,从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为142个。事实证明,人类是可以摆脱原始本性的桎梏,将对生命的尊重置于复仇需求之上。其次,更多地采用罚金、非监禁刑以及非刑罚手段。

面向未来的刑法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的发展在大范围内深度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虚拟空间的活动以几何数方式飞速增长,数据成为一种更为重要的财产,机器人的人格属性也不再是无稽之谈。人类活动触角的扩展意味着法律规范领域的扩大,刑法已经就网络空间犯罪、侵犯个人电子数据犯罪等新出现的危害性行为进行干预,不久的将来,机器人犯罪、基因领域犯罪等亦会层出不穷,刑事法网将愈织愈密。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和执法者更要谨慎处理好有效防控犯罪与保护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刑法规定的罪名如此之多,涉及的领域如此之广,普通个体根本无法完全掌握。然而,一旦触犯刑律,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往往意味着个人的自由被限制,甚至人生轨迹彻底改变。因此,刑法在立法和适用中要与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有科学的衔接,尽可能让个体的不法行为停留于民事和行政不法阶段,即国家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减少个体实施不法行为的机会。毕竟,无论是技术革新还是法律发展,最终的目的应当是让社会中的人过上更自由、幸福的生活,而刑法几千年来不断向文明发展的进程也将延续。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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