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交通肇事后的“顶包”迷局
时间:2019-01-23  作者:卢金增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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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文革

张嵘林

贾伟

门诊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案件为何屡禁不止?肇事者和顶包者分别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破解交通肇事“顶包”案件面临的办案困境?

门诊专家:

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邢文革

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嵘林

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贾伟

专家观点:

◇肇事后较大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多的时间差,使得顶包行为足以完成。

◇肇事者和顶包者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利益、亲情交叉,以及保险赔付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使得顶包案件频频发生。

◇肇事者找他人顶包,特定情形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罪与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对顶包者应根据案件情形,区分包庇罪和伪证罪。

◇办案机关应正确把握取证方向,从细致勘验现场、详细讯问肇事者和证人案发细节等方面入手,及时识破顶包骗局。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法院就一起“兄长肇事弟顶包”案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判处替他顶包的弟弟李某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记者从聊城市检察院获悉,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顶包”案件近二十起,目前均已向法院提起公诉。交通肇事后找他人顶包案件为何频频发生?肇事者和顶包者分别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办案机关该如何破解这种“案中案”迷局?

顶包案件多发生在深夜

“通过这近二十起顶包案件,我们发现诸多交通肇事案发生在晚上甚至深夜,部分案件的案发现场没有与肇事者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导致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的活动空间大。”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邢文革告诉记者,在肇事后到报案前这个时间段,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当即离开现场还是留在现场,都会迅速与顶包人联系,进行与顶包有关的活动: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打电话迅速找到顶替者,与顶替者串供后离开事故现场;有的趁无目击者之机离开现场,与相关人员串通后再由顶替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去交警部门投案等等。

记者同时联系到聊城市阳谷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贾伟,她曾办理过一起妻子替丈夫顶包投案的案件。“我们最近起诉了一起妻子顶包案,深夜时分,丈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回家,妻子不愿让家庭失去丈夫这个顶梁柱,于是第二天去交警部门投案。此时距离肇事时间已经过去了14个小时。较大的活动空间和相对较多的时间差,使得顶包行为足以完成。”贾伟说。

找他人顶包的原因相对集中

据了解,肇事者费尽心机找他人顶包的原因主要如下:一是很多肇事者有固定工作单位(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心被判刑后会丢掉工作而找人顶包。二是很多交通事故都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肇事者为规避责任又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便让有驾驶资格的人、没饮酒的人、成年人等来冒名顶替,获得理赔。三是出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考虑,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像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酒后驾驶等情况是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为无证、无牌,又害怕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让人顶包。

邢文革表示,在茌平县发生的这起顶包案件中,实际肇事者李某正系该县某中学正式在编教师,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问题。于是他找到弟弟李某坤,弟弟为了保住家中唯一有正式工作的亲哥哥,主动找到交警说自己是这起事故的肇事司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因其供述内容与案件细节不一致,经说服教育,最终他供认了替哥哥顶包的事实。

“肇事者”和“顶包者”涉嫌何罪

对于事故发生后没有离开现场,直接让同车人顶包的情形,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认为,肇事者虽然没有逃离,但如果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反而指使他人来冒名顶替,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肇事者之后再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顶罪、作伪证,因其已经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所以,这种情形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两罪并罚。

邢文革提出,东阿县检察院办理过一起案件,肇事者穆某森无证驾驶小轿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当场死亡后,其本人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直接指使同车人张某军为其顶包。检察机关认为,穆某森找人顶包符合主观上逃避追究、客观上隐瞒肇事者身份、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特性,因此在起诉该起案件时,认定其符合逃逸的加重情节。

那么,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包者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张嵘林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包庇罪和伪证罪加以区分。他进一步指出,不具有证人身份而假冒证人的,其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反之,尽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作出的虚伪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合力破解顶包迷局

“由于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比较快速,加之受害者一般多为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往往现场留存的证据也不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提出大量证据,揭露顶包真相。”邢文革介绍,犯罪行为快速、证据难以保全,受害人无法作出有力陈述、投案前肇事者和顶包人串通一气等,导致相关事实难以认定等都是此类案件的特点。

贾伟结合办案实际,认为破解“顶包”迷局,主要可以从四方面入手。第一,建议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阶段,注意提取、收集、固定肇事车辆内部驾驶室座位、方向盘、制动板、脚垫、前挡风玻璃等部位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掌纹、脚印等痕迹、血迹或者物品等。第二,及时详细讯问肇事者、询问肇事车辆上的其他人员,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及时固定证据,打消肇事者找人顶包的念头。第三,真正的肇事者一般会在案发后频繁拨打“110”“120”“122”及亲朋好友的电话,而案发时不在场的顶包者则通常是被肇事者电话呼叫后,赶到案发现场的。因此,查询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有利于发现肇事者找人顶包的端倪。第四,注意调取案发现场路段及来路的监控视频资料,看案发时、案发前究竟是谁在驾驶肇事车辆。

“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是一种情感上的伤害。”邢文革表示,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替责任,对于肇事者来说,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使肇事者的法定刑升格,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无法正常赔付,只能自筹巨额赔偿款,而顶包者,也会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贾伟也表示,交通肇事后的顶包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超出了心存侥幸的肇事者的想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抢救伤者,切勿找他人顶包。如果被肇事者要求替其顶包,公众也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这绝不是“见义勇为”,一旦“骗局”被识破,等待自己的,将是牢狱之灾。破解交通肇事顶包迷局,需要社会公众和办案机关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 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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