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套餐”服务模式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19-01-22  作者:董史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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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侵犯企业权益的犯罪打击力度,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履行保障企业权益相关职能方面存在单一保护为主、全面保护不够和着重短期保护、忽略持续保障的问题。就此,笔者认为,当前,应当立足开发“软法”,从四方面提高检察职能保护企业权益的实效。

搭建服务企业互动平台。一是落实日常联络机制。联合辖区工商联成立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双方的具体对口联系科室。落实“服务非公经济、提升营商环境”联系机制,通过信息共享、通报反馈等形式,实现重大事项双方共商。确立“区检察院——区工商联及其所属基层商会”的“双向双层”联系互动机制。由基层检察院、辖区工商联及其所属基层商会分别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二是探索“套餐”服务模式。基层检察院确定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挂钩联系有代表性的重点企业,如50强企业、功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等,并牵头组建服务非公企业小组,负责提供包含专题讲座、教育轮训、检企共建、旁观庭审等内容的“套餐”式服务。选派检察官与企业进行“一对一”常态化联系,了解企业法律需求,把服务触角延伸到企业“家门口”。三是建立定点联系企业机制。主动与当地工商联、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定点联系企业,制定涉企工作经济影响评估、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案件协作办理等机制,以法治方式助力企业防范化解风险。建立涉民营经济案件回访制度,安排承办检察官对涉案企业进行回访,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

用好各种检察工作杠杆。一是构建绿色司法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时,要有时效意识,要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及时阻止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为非公企业挽损止损。建立涉企案件专项办理机制,受理案件后开启绿色通道,专人加快办理,在最快的时间内清除妨碍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指定资深检察官专人办理非公企业及其经营者涉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危害税收征管、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污染环境、恶意欠薪等常见涉企案件,对涉企案件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企业账册、经营账户以及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慎用强制性措施。二是加强理论调研与个案研讨,严格区分涉企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完善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标准。例如,在办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时,涉案企业整体状况和诚信度较好,因偶发的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还贷,透支款项都用于企业生产。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是违约而非犯罪,认定企业对未还资金没有非法占有意图,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诉之后,检察官继续跟踪回访,为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涉企案件,检察机关要十分慎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力求“办一案、助一企、促一片”的效果。三是助力推进企业融资。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强调依法慎重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落实接地气、切合实际、有操作性的措施。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借贷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特别是要防止将因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认定为犯罪。

开展企业家刑法教育。一是健全以案释法制度。把刑法教育活动与“以案说法”相结合,将近年来企业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触犯刑法的事件及受到的处罚情况向企业家进行全面传达,加大法治教育的学习、传导和警示频次,力促企业家做到“合规履职,远离犯罪”,增强不想、不敢违法犯罪的自觉性。二是构建企业家“检察官门诊”机制。通过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服务企业热线或专门接待日的形式,专题接待前来咨询问诊的企业家,根据企业家所要咨询的刑法问题类型,指定检察官当面解答,为企业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帮助企业家防范经营风险,解决涉法难题,维护合法权益。三是试行企业管理检察官建议制度。以个案办理、日常走访为契机,通过制发检察官建议等非强制性文书,帮助企业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增强法治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引导企业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比如,就涉企案件办理中反映出来的企业突出问题,列明可能触犯刑法的风险,及时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改善性意见。引导企业家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企业家用法律思维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

做好涉企专项法治宣传。一是拓展宣传方式内容。广泛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拓展与企业的沟通渠道。坚持履职服务“走出去”,依托基层检察室,对接企业法律需求,开展个性化、常态化法律宣传、咨询、化解矛盾等服务。同时,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如对创业创新的司法保护,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创业创新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邀请参加庭审观摩。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旁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逃税、侵犯知识产权等涉企案件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后组织座谈,听取企业家意见和建议。当然,办理涉企案件不能止步于判决,在办案中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帮助企业整章建制防止类案的发生,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关键所在。案件办结后要进行回访,开展专题法治讲座,针对办理的侵害企业权益案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软”手段让核心技术岗位人员知法懂法不敢违法。三是开展法治基地教学。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梳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全面拓展法治教育基地服务非公经济板块内容,组建“服务民营经济法治宣讲团”,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法治宣讲咨询服务,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及员工的法治意识,帮助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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