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共赢理念做实巡回检察
时间:2019-01-20  作者:鲁常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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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方式的探索,是检察机关对自身作为法律监督者角色的再思考。从巡回检察改革试点实践看,通过拟定每次不确定的监督重点,推动监管场所全面履职、精准履职、有效履职,充分体现日常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专项巡回检察在法律监督力度和效果上的递增功能,促使监狱履职保持常态压力,成效明显。为切实做实巡回检察,应从四方面入手,做到转变监督理念、调整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

一是转变监督理念。做好新时代监狱刑罚执行监督检察工作,要优先推动法律监督理念更新,树立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用先进理念引领巡回检察改革深入推进,做好“中间环节”这篇大文章,开创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局面,既监督到位,也共建共享,共同推动法律贯彻实施到位。

二是调整监督方式。要用好巡回检察的监督方式,通过巡回检察“真找问题”“找真问题”“真解决问题”,促使刑事执行主体保持全面履职尽责的常态压力,围绕落实“治本安全观”,推进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检察健康发展。例如,可以探索推进对一个省所有的监狱由省级院派出刑事执行检察院,实行省内跨区域巡回检察,既有利于统一刑罚执行监督司法尺度,也促使监狱全面认真履职尽责。这虽然涉及机构改革,重新“三定”会有难度,但借助内设机构改革契机,实现由省级院派出检察院对监狱统一开展巡回检察改革也是可以尝试的路径。

三是突出监督重点。以监狱为例,要突出刑罚变更执行、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出监教育等重点。把监狱有没有致力于改造罪犯,改造得好不好作为监督导向,把刑法第78条中罪犯享有的减刑权利是否能够完全实现,为何监狱不敢适用假释,以及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关于计分考核等规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有利于罪犯改造等问题纳入监督视野,分析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纠正意见,实现由被动日常监督向积极的治本监督转变,使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实至名归。

四是注重监督实效。要落实“五大改造”,把罪犯改造成守法人、建设者、追梦人。守法人,即守法公民,这是监狱法规定的监管改造的内容,是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建设者,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是现实价值目标;追梦人,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追梦人,是理想价值目标。开展巡回检察既要监督违法执行的“标”,更要关注输出“合格产品”这个“本”,依法支持监狱落实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职责,推动构建以改造功能和改造环境为核心内容的新时代刑罚执行功效评价体系。

(作者为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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