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制度规定
时间:2018-12-23  作者:刘秀仿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巡回检察已经成为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定检察方式,如何结合实践完善该项制度,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充实监狱巡回检察的内容。监狱巡回检察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以治本安全实现总体国家安全。围绕此目标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设定监狱巡回检察内容。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监狱法的规定包括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几大部分。围绕上述规定,司法部或单独发文或联合发文制定了系列规定,各省级司法厅(局)又制定了相应的文件,各监狱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监狱的规范性制度。针对教育改造问题,监狱法第六章有专门规定,司法部制定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对于巡回检察而言,可将监狱落实上述制度情况,如是否因人施教、分类管理;是否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是否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否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作为巡回检察内容。另外,关于罪犯“减假暂”工作,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有专门规定,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省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单位联合发文的具体规范,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设定巡回检察内容。

从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层面看,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可以从具体的检察职能入手开展巡回检察。监狱检察的内容包括收监检察、出监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活动检察(事故检察、禁闭检察、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办理罪犯再犯罪案件;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线索等监督检察职责。其中任何一项职责,都可以设定为监狱巡回检察内容。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其奖励积分考核的背后就是岗位安排等狱政管理活动;又如,监管活动中的事故、禁闭、罪犯又犯罪和控告举报申诉等,其背后是狱警的执法和监狱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都是教育改造的内容;再如,出监检察和入监检察环节,如果罪犯身上有伤或者其案件中有个人附物等问题,则要检查伤势是在看守所造成还是在监狱造成的,是自伤还是他伤等。

从监狱系统部署的重点工作层面看,监狱系统每年都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不同的专项或专门工作。如目前部署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可以围绕“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五大改造的落实情况,设定巡回检察内容,也可以围绕其中的任何一个改造格局,开展深入系统的巡回检察。

从具体事项层面看,可以从监狱发生的罪犯死亡、脱逃、互殴、火灾、生产责任事故、食物中毒、疫情等具体事件入手,梳理相应规章制度,进而开展巡回检察。这些具体事项,可以是自行检察发现的,也可以是通过控告举报申诉、媒体报道等其他渠道获得的。

改进监狱巡回检察的方式方法。在巡回检察方式上。实践中基本采取常规巡回、专项巡回和机动巡回三种方式。考虑到一些比较大的省份监狱分布广泛且分散不均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由省院专门成立巡回检察组,每年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这一方式不同于上级对下级的巡视检察,其好处是避免平级巡回检察。

在巡回检察方法上。每次巡回检察前,都要深入研究,制定详细具体方案,一是确定巡回时间、组成人员、主题内容。二是确定巡回检察的方式方法或采取的措施,如通过查阅资料、开启检察信箱、实地查看相关场所,与民警、服刑人员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三是工作启动前,要与监狱主动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并全力支持配合,在监狱做好广泛的发动、宣传,公布巡回电话、办公室。四是整个巡回过程中,所有参加巡回人员都要全程做好工作记录。五是确定专人撰写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有关意见或者建议等。

加强监狱巡回检察的结果应用。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汇总,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对于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二是对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者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为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三是对于属于监察委管辖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监察委处理,并向有关的司法厅(局)纪检组反馈。四是对于不好界定的问题线索邀请监委共同研究处理。五是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制发不同的法律文书,包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综合性监督报告或情况通报。在制作过程中要注意释法说理。文书中应载明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对策建议、整改期限和反馈要求,使对方乐于接受并积极整改,促使其建立长效性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完善监狱巡回检察的制度保障。对此,应从调研机制、后勤保障、考核制度、联席会议等入手加强后勤保障机制。一是调研工作。张军检察长指出,“刑事执行检察是最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部门之一,在整个检察业务中,它的定位、角色都需要重视和研究”“要积极建设、探索、创新刑事执行检察实践、制度、力量和文化,努力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执行检察道路”。因此,要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形成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二是后勤保障工作。由于监管场所比较偏远,在车辆、住宿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三是制定巡回检察的系列工作制度,尤其是考核制度。四是与监狱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席会议制度,不仅是为互通情况,更是为掌握监狱的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提升巡回检察针对性和质效。

(作者为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王冬]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