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也应以公共财产论
时间:2018-12-12  作者:陈宏博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我国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可见,对于在上述单位流转过程中的私人财产,法律拟制为公共财产。从立法规定来看,该条规定尚不全面,并未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视为公共财产,这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也限制了刑法对公共财产法益保护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完善立法,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范畴。具体理由如下:

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范畴,符合刑法立法目的。刑法之所以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拟制为公共财产,主要是基于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当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这部分财产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时,就须对财产所有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业单位是由政府设立、领导,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公益性机构,在所有制性质、经费保障等方面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人民团体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不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明显与刑法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

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范畴,是遵循平等规制原则的应有之义。对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应坚持平等规制原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平等规制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平等惩治,任何人只要实施了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就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而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等情况;另一方面平等保护,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一视同仁,不能选择性保护。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具有同质性。鉴于此,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是遵循平等规制原则的应有之义,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

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范畴,有利于严密法网,也契合现实客观需要。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是司法实践面临的困惑。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语境下,刑法第91条第2款并没有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行为人侵犯这部分财产,由于不属于贪污罪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的要求,导致刑法适用障碍,增加司法人员的办案难度,不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当前,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对公共财产保护意识更加全面,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范畴,契合当前客观现实情况,更加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