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确定从业禁止执行与监督主体
时间:2018-12-10  作者:高岩岩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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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理论上,法院是从业禁止的决定机关,同时又与公安机关共同承担对违反从业禁止决定的行为人进行制裁的职能。但实践中,由于法院和公安机关事务繁重,执行从业禁止存在困难,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从业禁止的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十分必要。

从业禁止原则上宜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一方面,从业禁止与社区矫正的立法本意相同。从业禁止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再犯,针对一些特定的职业,为其设定一定的“安全期”,具有保安处分的意思。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和帮助被矫正人,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的生活,防止再犯。可见二者设立的初衷相同。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关具备执行从业禁止的条件。从2003年试点,到2009年全国推行,社区矫正机关已具备相对完善的组织、制度、网络和流程,实现了对缓刑、假释人员有效监管,具备一定的监督考察能力和预防经验,因此,参考《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一般的从业禁止,具有可行性。

特殊情况下,从业禁止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执行。针对特殊职业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如教师等,由于行政法赋予了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信息披露权,这类人员犯罪释放后,由对口的管理部门执行从业禁止更科学有效。特别是利用信息披露权,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内对案件信息包括从业禁止的期限予以披露,使本系统在招录从业人员、审核资格时,将该类人员排除在外。而且,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执行从业禁止都比较权威。同时,确定执行主体时,还要考虑一些从业禁止内容的特殊性,比如禁止出版,则由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执行更为科学。

从业禁止监督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从业禁止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措施,一旦从业禁止的适用偏离正常轨道,将会动摇刑事司法的权威,因此,从业禁止的适用和执行应当受到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包括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虽然从业禁止强制力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既然被明确是刑罚的一种,其执行行为当然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从三个方面对从业禁止适用予以监督。第一,对法院从业禁止裁判过程以及结果进行监督;第二,对相关部门进行从业禁止的提醒以及对从业禁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对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后的及时复权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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