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审批机制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利
时间:2018-12-09  作者:罗发全 张长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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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43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拘役罪犯回家的权利仍旧有待落实,主要原因在于,执行机关担心拘役罪犯回家期间难以监管,甚至发生风险事故。对此,笔者认为,可通过构建事前的过滤机制和事中的担保机制,确保留在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罪犯享有回家的权利。

明确拘役罪犯回家条件

在落实拘役罪犯回家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可以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一方面,在看守所服刑期间,遵守看守所监规且表现较好的拘役罪犯,原则上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这在客观上能够激励拘役罪犯,有助于看守所的日常管理,也有助于拘役罪犯的教育改造;另一方面,出于对拘役罪犯回家期间的风险管控,有必要设置可供操作的限制性条件,对拘役罪犯回家申请进行一定的限制。

拘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看守所已具备相对成熟的量化考核机制,可以根据看守所对拘役罪犯开展的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等日常考核情况进行评价。关于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限制性条件,可以围绕拘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设置。

围绕拘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设置限制性条件,目的是防止风险事故发生。拘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拘役罪犯在家期间逃跑、自杀、自残等,导致无法按时返回看守所,影响剩余刑罚执行;二是拘役罪犯在家期间串供、隐匿、毁灭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影响其他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三是拘役罪犯在家期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基于此,可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役罪犯不得申请回家:(1)系共同犯罪、关联犯罪,尚有涉案人员未到案或者处于侦查阶段的;(2)有犯罪前科,且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3)系涉毒犯罪或者入看守所前系吸毒人员的;(4)有自杀、自残倾向或者逃跑危险的;(5)具有社会危险性不适宜回家的其他情形。

完善拘役罪犯回家审批流程

目前,关于有效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利缺乏成熟的审批流程,现有规定仅仅是针对审批程序的规范。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拘役罪犯回家,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笔者认为,对此应制定公开透明的拘役罪犯回家审批流程,包括申请、调查、评估、公示、批准等环节。作为拘役罪犯的一项权利,应由拘役罪犯本人主动向看守所提出回家申请。看守所受理拘役罪犯的申请后,即应启动相关的调查程序,查明拘役罪犯是否存在不适宜回家的情形,并结合拘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日常量化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征求相关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意见后,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回家的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驻所检察室备案。对于符合准许回家条件的,均应批准其回家一天至两天。对于拟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应及时将名单在其所在监室予以公示,接受全体拘役罪犯的监督。对于不批准回家的,应当将不批准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于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申请监督。拘役罪犯经准许回家且在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可允许其回固定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由看守所为其指定居所与其家人团聚一天至两天。对获得批准回家的拘役罪犯,由看守所制发准许回家决定书,并发放回家证明。

强化拘役罪犯回家期间监管

实践中,妨碍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利的重要原因在于担心拘役罪犯回家后发生风险事故。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有关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的规定,引入担保机制,对获准回家的拘役罪犯实行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从而在较大程度上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明确拘役罪犯回家期间应当遵守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未经看守所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指定的居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回家期限届满必须准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等等。同时,看守所应书面告知获准回家的拘役罪犯回家期间应遵守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

获准回家的拘役罪犯提供保证人担保的,其回家与返回看守所均应由保证人领出、送回。保证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诸如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而且,必须明确保证人应当履行的监督和报告义务,监督拘役罪犯在家期间遵守看守所告知的强制性规定,并在发现拘役罪犯违反强制性规定时,及时向看守所报告。拘役罪犯在家期间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经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拘役罪犯采取保证金形式担保的,应当对保证金数额予以明确,并由看守所统一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保证获准回家的拘役罪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为原则,综合考虑拘役罪犯的犯罪情节、性质,服刑表现,剩余刑期,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拘役罪犯在家期间违反强制性规定,由看守所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拘役罪犯在家期间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在其准时返回看守所服刑时,应当全额退还保证金。

强化检察机关同步监督

对于拘役罪犯回家权利的落实执行,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作为,切实强化对拘役罪犯回家权利落实的监督。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够有力促进拘役罪犯回家权利的落实。2016年10月以来,重庆市荣昌区检察院共监督保障留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罪犯56人次获准回家一天至两天,拘役罪犯回家比例达40%左右,拘役罪犯回家后全部按时返回看守所,总体实施效果良好。

为促进拘役罪犯回家权利的有效落实,相关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应对看守所执行拘役罪犯回家权利的具体规定的情况实施同步监督,重点监督拘役罪犯申请回家时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提供担保、是否准时返回看守所;同时监督看守所民警是否存在有申请不予受理、申请符合条件而不予批准或者申请不符合条件而予以批准等情况。看守所应将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申请书、调查评估报告、回家审批表、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担保书、回家期间应遵守规定告知书等材料提交一份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人员,同步审查拘役罪犯回家的相关资料后,由承办检察官签署意见。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建立拘役罪犯回家台账,对拘役罪犯回家情况实行逐次登记,对拘役罪犯获批回家天数、离所时间、回所时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驻所检察官定期列席看守所召开的监管情况分析会,并借助看守所监管系统数据对拘役罪犯回家实行动态跟踪监督,通过数据、录像联网实时监督拘役罪犯日常表现、是否按时回所等情况。拘役罪犯返回看守所当日,看守所应当将拘役罪犯返回看守所情况书面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拘役罪犯在回家期间逃跑的,看守所应及时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报并按相关规定对其实行上网追逃,并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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