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突破”助力民事检察监督
时间:2018-12-07  作者:钱武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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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民商事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新形势下,民事检察工作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加强检察监督,促进法治建设有更高要求。对民商事案件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司法为民的有力抓手,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民商事案件量越来越多,可监督的对象范围广泛,既有裁判也有执行,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既有案件本身问题也有裁判行为问题,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充分适应司法改革,维护民事法律统一适用有更高要求。员额制改革后,遵循“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要求,案件裁判标准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凸显,进而影响到办案质量。检察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职责使命,应当在保障民事法律统一适用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维护民事司法公正有更高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对民商事案件办理的质效也有更高要求。而且,民商事案件具有面广量大、涉及法律多、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较易产生司法不公的现象,公众对加强民商事案件法律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

民事检察工作遇到的新问题

来源于当事人的监督线索渠道变窄。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而言,相当一部分案件线索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只有符合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等三种情形的,当事人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改变了原来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抗诉的规定,来自于当事人申请的线索渠道变窄。

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违法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面对海量的民商事案件,主动审查、主动监督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面对民事执行领域“执行难、执行慢、执行乱”等亟待监督的现象,从实际办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数量来看,依然有待加大办案力度。

监督刚性有待增强。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抗诉、检察建议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抗诉具有很强的刚性特征,而检察建议没有外在的强制性效力,在实践中有时得不到应有重视,存在回避问题、回复不及时、表面化等现象,导致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

监督力量有待加强。民事案件监督办案人员数量相对偏少,部分基层院没有建立专门的民事办案组,经常出现一个员额检察官既要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又要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局面。机构设置尚未统一。另外,民事检察监督队伍专业人才不足,知识结构、能力水平,与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要求、民众期待还有一定的距离。

信访压力增大。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类型案件,案件当事人易出现心理失衡等情绪,案件处理结果易引发当事人不满。同时,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程序设置,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位于法院再审环节之后,检察监督成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程序途径,当事人往往将全部希望寄托在检察机关,一旦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申请,就可能演变为涉检信访,增大息诉息访工作压力。

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案件的监督,重视对送达等程序违法多发环节的关注,抓具体、抓落实,逐渐全面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和执行难等问题。二是要做好质与量的结合。一定的办案数量是扩大民事检察工作影响的基础,质量是决定民事检察工作效果的关键。一方面要拓宽渠道,从大量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中寻找线索;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严格落实办案程序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高办案质效。三是要做好当前发展与长远规划的结合。既要着眼“当前”,关注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变化可能带来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也要着眼“未来”,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刚性。

强化“五个突破五个提升”。一是要在思想认识上有突破,实现监督理念的提升。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要认识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目标是共同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只是职能不同,不存在地位高低,只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才能更好维护宪法法律的实施。二是要在服务大局上有突破,实现监督格局的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是贴近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贯彻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原则,打造民事检察监督的“民生工程”。三是要在创新工作机制上有突破,实现监督方式的提升。加强协作,注重借助人大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构建借调阅案卷、督促起诉、和解息诉等长效协作机制;建立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同类不同判、不同执的案件,进行梳理,提出更高层次的监督意见,促进统一审判、执行尺度和法律适用等等。四要在信息化建设上有突破,实现监督手段的提升。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和民事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开启民事检察监督新模式。五是要在队伍建设上有突破,实现监督能力的提升。要加强队伍能力培养,打造民事检察监督“人才工程”。通过选调、互派挂职锻炼、开展授课培训等途径,打造具有民商事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队伍。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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