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面深化开展普法教育
时间:2018-12-04  作者:万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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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就检察机关而言,普法责任的落实主要表现在通过普法推进预防犯罪方面。

所谓犯罪预防,就刑罚目的而言,可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潜在犯罪者实施犯罪。一方面,实体刑罚的确定原则是必须经侦查、起诉与审判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大部分侦查行为都具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进行干预和处分的基本特征,因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展开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就决定了其必然承担一定的犯罪预防职能。

围绕犯罪预防职能的展开,检察机关普法工作可以分为社会普法和办案普法两方面,分别对应其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职能。

一是针对社会普法。首先,应当对关注度较高、涉及人数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进行重点普法。这方面的案件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上述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比一般行政执法机关要更为权威,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也有助于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展开。

其次,普法工作应当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倾斜,如妇女儿童、低收入群体、城市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比如,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引发较大舆论关注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最高检也适时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作出了指导。通过对中小学学生进行特定普法宣传方式,可以实现事前的一般预防目的。

最后,应当区别对象类型,调整宣传方式和内容。比如“校园贷”针对的对象一般为高校学生,除利用板报、讲座等传统形式外,可以尝试依托校园内的论坛、微博等高校学生接触较多的平台开展普法工作,宣传内容上便可以围绕“校园贷”经常引发的罪名进行宣传,讲解罪名的犯罪构成、受到犯罪侵害的救济途径等。

二是针对办案普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本身就是在进行普法工作。

首先,办案普法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职权行使中向其普及本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能。以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告知义务为例,检察机关在宣读法条时,还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理解能力,以其能够确实理解为标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权中应当坚持客观性义务,紧跟塑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形象和检察官客观公正司法官职业形象两条主线。这要求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和不利证据一并注意,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就应依法予以排除。

其次,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借此对监督对象进行普法教育。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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