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件权重为基础构建办案实绩评价机制
时间:2018-12-03  作者:林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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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的案件数量评价机制对保障公正司法、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以办案绝对数评价案件办理实绩的机制已不能适应检察工作新发展。应深挖数据资源,推进“智慧检务”同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科学评价案件难易程度、全面构建以案件权重为基础的案件办理实绩评价新机制。

影响办案工作实绩的因素。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响检察办案工作实绩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三种:

1.案件难易程度。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等不同类型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同一般的案件相比办理难度大,工作精力花费多,业务水平要求高,承担的司法责任制风险的概率也相应上升。

2.案件类别。案件类别不同,所花费工作量不同,办理不同类型案件所体现的工作实绩也必然不同。比如,《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类型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检察机关案件类别涉及公诉、未检、刑执、控申、民行及综合业务等共54种,充分体现了检察案件种类繁多、复杂。

3.单个案件工作量。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因犯罪人数、情节及是否需要异地办理等不同,其工作量也相差较大。比如,一名员额检察官三天内可顺利办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十余件,而一个疑难复杂的案件(人员、情节、罪名均多)在审查起诉讯问环节可能就要投入三天以上的时间。

现行案件数量评价中遇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工作规定(试行)》指出,应结合办案部门人员配备、案件类别、案件难易程度、专业化分工等因素,确定办案部门案件承办方案,并以随机方式将案件分配给检察官或办案组办理。实践中,随机轮案的形式不能区分案件的难易程度,随机分案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1.容易造成科室成员间工作量的失衡。案件数量的多少是确定各科室员额检察官绩效的重要因素,也是最易评价的因素。而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所耗费的工作量是不同的,简单案件不仅工作量少,且案件出差错概率也较小。

2.容易造成不同科室间工作量的失衡。不同种类的案件差别很大,互相未建立对应的折算机制,无法准确评估检察机关不同科室之间实际工作量的多少,间接影响各科室员额检察官的配置数量和比率。

3.容易造成不同院之间实际工作量的失衡。若将案件数量作为确定各个基层院员额比例的重要依据,科学界定案件数量的多少就直接关系到员额检察官配置的数量。以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为例,办理集中管辖危险驾驶案件的单位案件数量上升较多,工作量上升却较少;而办理集中管辖外国人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单位,办案数量上升不明显,实际工作却大幅度增加,若仍单纯地以案件数量来匹配员额,会导致不同院之间实际工作量的失衡。

构建以案件权重为基础的案件办理实绩评价机制的具体设想。以案件权重为基础的案件办理实绩评价机制要从难易程度和工作投入等方面入手,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入挖掘和充分运用,并对关键因素的考量和细化,科学设置权重系数。

1.科学选取衡量要素。案件种类的复杂程度,直接决定着权重值的高低。事实上影响案件工作量的因素极多,个案间差异极大。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证据数量庞大,审查时耗费的时间精力远高于普通的盗窃案件;办理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件,比涉案一个罪名的案件往往耗费更多精力;多人犯罪的案件,往往比办理单人犯罪的案件花费更多时间。

2.科学分配要素权重。根据已设定的各个影响案件工作量的要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可对近三年来已办结案件中相关要素进行科学的评价和统计,并结合大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比对、论证,科学地设定各要素在案件办理实绩计算中所占的权重,并将这些权重数据作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内置程序,个案的实际认定绩效按各项要素所占权重折算求和后得出,系统自动生成和识别各个案件在实际办结后所占的具体权重,从而构建适用于不同个案、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办案实绩评价体系。

3.科学调整动态因素。案件种类的复杂程度,决定着权重值的高低。影响案件办理的因素极多,要素权重的设定在个案中可能不合理,建议根据“突出共性,兼顾个性”的思路,结合“以系统确定为主,以审批确定为辅”的原则,承办检察官如认为系统认定的权重系数同其实际工作相差较大,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议至少为分管副检察长以上审批)可予以动态调整,必要时报上级案管部门备案,充分体现从严掌握与科学调整的有机统一。

案件权重系数设定的专业性、导向性很强,一个科学有效的案件办理评价机制对案件办理和考评有极大促进作用。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应科学界定案件评价要素和权重,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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