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惩防车险欺诈犯罪
时间:2018-11-16  作者:王春风 赵晓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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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关系着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与区域经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制约车险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结合对近三年某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车险欺诈案件的梳理,分析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有益于推动构建车险欺诈风险防控体系。

车险欺诈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行为人多为“圈内人”,团伙作案、跨区域作案趋势明显。涉案人员中,机动车修理或者装饰人员、保险中介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等机动车行业“圈内人”居多。在利益驱动下,上述人员组成职业欺诈团伙,联合车主形成复杂利益链条,利用熟悉车辆相关问题、理赔程序、反欺诈核查漏洞等实施欺诈行为,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由于各地保险公司、交管部门等尚未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使得反欺诈核实难度加大。二是立案难问题突出。从统计来看,某地近三年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险欺诈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在报案时必须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行为,但能够证明保险诈骗行为的关键证据,如出险事故发生地的监控录像、出险车辆相关信息、行为人出险时间前后的通话记录等,只有具有执法权的相关主管机关能够调取。保险公司在无法调取上述证据,在行为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多以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车险欺诈案件多为团伙作案,涉及复杂利益链,专业性较强,这类案件侦破难度大。三是刑事处罚普遍较轻,违法成本低。实践中,行为人多自愿认罪退赔,根据刑法及刑事政策规定,行为人基本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缓刑。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及公安机关因未达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案件,很少对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判处实刑的少数行为人中,绝大多数也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多数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默认车险诈骗行为,以此获得免费修车利益,但对于行为人实际获取保险金的数额及去向并不关心,公众放任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车险诈骗行为的猖獗。

车险欺诈案件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不同办案机关对涉案罪名的认定不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此之外的第三人单独实施车险诈骗行为则认定为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在侦查阶段往往以保险诈骗罪立案,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根据行为人身份确定,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二是对未遂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统一。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造成司法办案操作不一致。

针对车险欺诈案件特点和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在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构建反保险欺诈风险防控体系。保险公司需转变公司经营理念,提升管理能力与风险防范能力;保险行业协会与监管部门要起到统筹服务的作用,促进行业内信息互联共享,加强对车险欺诈的警示;完善反保险欺诈立法,统一车险欺诈案件法律适用及量刑标准,构建多元化制裁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完善车险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是形成类案证据指引,为办案提供参考。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综合分析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根据不同类型车险欺诈案件的特点,分别制作办案指引手册、证据审查指引手册,从疑点判断到调取证据种类、证据审查标准等方面,给办案人员提供参考。

三是积极开展立案监督。第一,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立案监督。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车险欺诈案件,立案阶段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可就公安机关不接受立案材料、违反立案审查期限规定、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等行为申请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可以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提供相关案件材料;对于保险公司难以取得的材料,可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材料。第二,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检察机关应通过实地巡查、查阅电子卷宗、登录相关信息平台、查看电子数据等方式,发现涉车险欺诈案件立案监督线索。通过深入车险欺诈高发区域的公安派出所,采取查看案件登记台账、查阅相关文书、定期通报等方法获取公安机关掌握的车险欺诈案件现场执法、当事人报案等信息,进而开展立案监督。第三,建立报案抄备制度。保险公司发现疑似车险欺诈案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将全部材料送交本辖区内同级检察机关报备,便于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立案时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四是通过量刑建议等方式促进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对诈骗罪主刑的量刑给予一定指导,而对保险诈骗罪、诈骗罪的罚金刑均无参照标准。目前,最大限度实现车险欺诈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必须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对刑事判决的监督制约作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此类案件时,要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车险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方式、骗取钱款、认罪情况等提出明确的主刑量刑幅度以及罚金刑数额,以利于法院作出罪责刑相符的刑事裁决。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建议法院适用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同时通报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从业禁止人员数据库。要求相关企业在招录人员时,需核查其是否处于从业禁止期间,工商机关、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身份,一旦发现有人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应对行为人及相关单位予以处理。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遏制车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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