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制深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时间:2018-10-22  作者:刘慧 何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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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不力制约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损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执行体制下,从外部入手,以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推动财产刑执行,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一是健全财产刑执行不当行为发现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知情权,实现对财产刑执行的全程监督,打破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的程序壁垒。建立财产刑执行全程同步监督制度,将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提前到侦查阶段,将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纳入检察监督视野,检察机关可随时介入财产刑执行活动,对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罚金刑减免、强制变卖、拍卖等腐败易发环节加强监督,并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调查权,以核实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执行的行为。健全执行监督工作制度,建立执行文书移交备案审查制度,法院在财产刑案件判决后,应及时将有关财产刑执行活动法律文书和票据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情况,包括财产刑执行进展情况、上缴国库情况、未能执行的原因说明、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减免裁定等情况。

二是健全财产刑执行不当行为纠错机制。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立法工作,对散见于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条文进行协调、细化,使之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实施细则,发现法院不执行财产刑的理由不成立,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法院不主动执行等情形时,细化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监督手段的适用条件。规范财产刑执行纠违权的行使程序,健全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的复核、复议程序,明确规定经复核、复议后决定维持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明确拒不执行纠正意见的督促程序和法律责任,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制止违法行为、更换执行人员等方面的建议权。

三是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保障机制。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信息技术保障机制,在检察机关与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供检察机关便捷掌握财产刑执行情况,能较快发现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联网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等功能,提高监督效率。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定期研判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公、检、法轮值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息互通,现场协调处理,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形成工作合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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