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面着力提升检察建议质效
时间:2018-10-19  作者:冯耀辉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多年来有的没有用好检察建议、甚至不会用检察建议,导致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项重要监督手段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此,应从五个方面着力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

抓理念,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一是要改变重诉讼中的检察建议、轻非诉中的检察建议的倾向。不应将监督职能局限在诉讼领域,应给予非诉中的检察建议与诉讼中的检察建议同等重视,使之由边缘化的监督方式逐渐发展成重要的监督方式,成为检察监督方式的新常态。二是要改变重刚性监督、轻柔性监督的倾向。相对于抗诉等刚性监督而言,检察建议这种柔性监督方式是必要的补充,是检察监督行使的不同方式,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功能,在检察职能的履行上不分优劣,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作用。三是要树立检察建议也是办案的观念。应进一步丰富检察办案概念的内涵,做到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序拓展。

抓质量,提高检察建议精准度。制发检察建议不在多,而在精、准、实。要向规范要质量、向质量要效果、向效果要效力、向效力要权威。改变以往重检察建议的制发、轻检察建议效果的倾向。“无论是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还是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都要把问题指得精准,解决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可行性、操作性要强,同时就落实检察建议的期限提出要求”,要在检察建议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上下功夫。检察建议的生命力在于释法说理,这样才有说服力和权威性,才能得到认可、易被接受,同时,要紧盯效果,监督落实情况,不能“一发了事”。

抓类案,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社会效果。当前检察建议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中反映出来的违法情形、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个案检察建议多,针对司法办案、社会治理中多发性问题的类案检察建议少。应善于从具体性监督上升到宏观性监督,从个案监督上升到类案监督,从人的监督上升到机制的监督,从事的监督上升到体制的监督。应在解决个案中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基础上,注重对某一类问题总结分析,通过向某一行业主管部门或领域制发检察建议,促成相关部门或领域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社会效果。

抓效果,在创新上下功夫。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增强检察建议刚性、保障检察建议效果,尝试借助党委、人大、相关机关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如在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同时,抄送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有的抄送人大相关部门,有的试行公告、宣告制度,这些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如上海检察机关推行的“三方+三化”的宣告模式,即由建议方、被建议方和第三方充分参与以及公开宣告的场所化、仪式化、公开化,把以往“文来文往”的检察建议变成面对面公开宣告,体现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了落实责任。

抓调研宣传,推进检察建议规范化。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紧紧围绕如何创新检察建议形式、强化检察建议工作规范、提升质量与效果等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提出解决对策和思考。但创新一定要紧扣检察机关基本职能逐步推进,不能离开法律监督这一中心而任意扩张检察建议的适用领域。同时,应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宣传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建议工作不断规范化,让检察建议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为检察工作一个新的亮点。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