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治理经验
时间:2018-10-11  作者:孟珊 敖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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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间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深入交流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呈上升趋势。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进而维护本地区人民的福祉,是值得各国学者进行研究的重大课题。近日,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东亚刑事司法论坛——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主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来自中、日、韩、蒙不同国家的4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相关议题,从刑法学、犯罪学、刑事司法学、国际刑事合作等多个视角出发,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讨。

东亚地区有组织犯罪概况

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在东亚不同国家间有所区别,在部分国家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对这一犯罪类型的概念进行厘清,是会议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一分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田宏杰认为,从起源上看,有组织犯罪一词源起美国,但目前美国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已从专门针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一元化方向向多元化方向迈进;从国际公约上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未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从中国国情上看,我国当前仍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对有组织犯罪采广义说更为合适。日本一桥大学教授王云海对日本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了介绍:日本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可分为传统式和现代式两种,前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暴力团犯罪,即“有可能助长其构成人员集团地或经常地实施违法暴力行为的团体”,并由此衍生出了“指定暴力团”这一概念;后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内涵除包括传统暴力团外,还包括其他犯罪组织,但目前日本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传统式概念当前仍占主流。蒙古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则基本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并依此对其新《刑法》作出了相应修改。蒙古国立大学教授巴亚斯开汉认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要件主要包括:一是涉及到三个以上的国家;二是有严格的组织结构性;三是具有跨国的性质。蒙古国立大学高级讲师额登-乌德拉克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细化补充,他认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要件主要包括:一是为达到特定目的参加由多个成员组成的团伙组织;二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罪犯组成;三是以赚取大量金钱为目的;四是有隐瞒犯罪的详细计划和方式;五是通过贿赂当局官员,保护其自身安全;六是跨越两个或更多国家边界。

东亚国家有组织犯罪的治理经验

在思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规制路径之前,首先需要就有组织犯罪的规制问题进行讨论。

就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而言,日本的治理模式得到了与会人员的积极评价。王云海教授借助相关立法和案例,总结出日本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在于:在严格遵守法治主义的前提下,坚持以行政、民事、社会为中心的暴力团组织犯罪对策。日本东京经济大学法学部教授中村悠人则从刑事实体法角度,介绍了日本有组织犯罪立法的现状和问题。他指出该罪名的规制对象外延过于广泛,包括一些称不上重大的犯罪行为,一方面存在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本罪可以通信监听,也带来通信监听作为侦查手段逐步日常化的问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立众评价道,应对有组织的犯罪,日本采取的是行政、民事、社会为中心的治理思路,而没有选择将刑事手段作为最核心的手段,这对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国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本欣也认为,对一部分有组织犯罪行为,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防控或许更为经济和适当。

就具体方法论而言,各国间治理有组织犯罪的经验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阴建峰结合各国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相应的比较研究。他认为,从涉及的主要罪名看,一方面,各国有组织犯罪都涉及到毒品犯罪、赌博犯罪等,且将准备、建立、参加、帮助相关有组织犯罪集团专门入罪;另一方面,所涉罪名又有所区别。从立法的体例和模式看,蒙古国和我国对有组织犯罪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以刑法典为中心,没有制定专门的有组织犯罪法,而日本则出台了专门法,但我国以法典为中心的分散型立法模式并没有影响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性。蒙古国立大学教授巴旦姆也从蒙古国宪法和刑法两个视角进行了详细解读。

跨国有组织犯罪既需要刑事实体法层面的规制,也需要刑事程序法层面的规制。以日本为例,日本立法层面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制由实体法《有组织犯罪对策法》与程序法《通信监听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部分共同组成。针对程序法这一部分,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教授京明进行了介绍。他指出,虽然通信监听新追加了被疑为有组织性的诈骗、盗窃等9种类型,但其实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他还介绍了和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日本辩诉交易制度与许多其他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

跨国有组织犯罪规制路径的具体展开

在广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项下,有多种不同的具体犯罪。这些犯罪在生成机理、构成要件等方面各具特点,相应地,在规制路径上也有所差别。

跨国有组织犯罪中一种典型的犯罪便是黑社会犯罪,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尤其具有现实意义。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赖早兴就打击过程中应当选择和贯彻刑事政策表达了意见,他认为,在规制黑恶犯罪的过程中,一是要把握“从严是常态”这一要求;二是要对具有主观恶性小、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犯罪中止中断等情形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三是要注意“从宽”和“从严”二者间的协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则在评论环节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出,在网络犯罪等犯罪当中,有许多灰黑产业链,这种产业链游走于黑白之间。因此,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黑”,相关行为是否确实达到了“黑”的程度,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需要思考的。

恐怖主义犯罪一旦发生,往往对民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威胁。对于跨国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路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王雪莲介绍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区域性反恐合作的主要成就,具体体现为签署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活动的合作法律文件;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活动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传播等。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认为,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个层面是军事合作,第二个层面是警察合作,第三个层面是司法合作,三个层面所涉及的问题有所差异,应采取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展开,相应地也涉及不同法律层面的问题。

洗钱犯罪一方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助长了其他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就这一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对中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作了介绍,他指出,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和洗钱交织在一起的,联合国的基本框架是在三个打击上游犯罪的国际公约当中列出专门条款,遏制洗钱,切断利益驱动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则就反洗钱过程中的信息搜集问题发表了意见,他认为,信息的交换和相互的协助对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学术界应注重跨境信息交换的法律规则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交流的日益便捷,网络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跨境化趋势。对此,腾讯安全管理部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首席研究员门美子介绍了包括跨境网络犯罪的特点、治理困难以及对策和建议。她表示,一要建立网络犯罪全球共治的理念,共治共享网络空间;二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公司所具有的技术性优势,开发产品和系统,支持打击网络犯罪。

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

由于跨国有组织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往往需要各国政府层面进行有效合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与预防效果。对此,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介绍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与实践,包括中国政府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体制机制、新型跨国严重刑事犯罪的主要形态,中国政府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经验和案例等,特别是中国政府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打击严重跨国犯罪方面的主要方略,比如,“追逃追赃并重,以追赃促追逃,刑事追赃和民事追赃并重”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与蒙韩日三国开展合作的工作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程捷则围绕他在欧盟学习研究期间有关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经验与做法作了分享,他介绍了欧盟逮捕令制度以及欧盟检察官制度,并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有组织犯罪定义的明确有利于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有必要成立共同打击相关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三是应采取犯罪个别性相互承认原则。此外,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延圣真重点介绍了资产追回跨机构网络系统,分享了韩国在犯罪资产扣押和追回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经验。他指出,为解决资产扣押和追回问题,韩国开展了一系列跨国合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刑事司法与国际合作调查中开展司法协助;二是开展围绕侦查的国际合作;三是建立了资产追回跨机构网络;四是在亚太地区建立了资产追回跨机构网络。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李汉军在评论环节,指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一定要建立在相互尊重与平等的基础上。日本广岛大学教授吉中信人则就跨国有组织犯罪规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海外其他国家获得的证据如何进行日本国内程序法上的评价在当前缺乏有效的规定,这其中既包括在他国取得证据的作用、效力等问题,也包括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被告人人权是否得到了与国内法规定相当的保障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秀梅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在进行跨国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一是要注意不同司法体制和文化背景下国家与国家间的沟通;二是要灵活运用联合国框架下国家与国家间司法协助的具体经验;三是要从刑事法规制的一元规制路径向借助刑事、民事、社会等力量的多元化规制路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磊则提出了良性循环理念,他分析了良性循环理念的研究意义、基本内涵、立法体现和司法体现。他认为:一方面,追逃追赃的实践需要完善的国内、国际刑事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追逃追赃过程中应遵循严守主权原则、依法追逃追赃、兑现外交承诺、秉承简便理念、遵循互利原则、加强舆论宣传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中华就跨国追逃追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追逃追赃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犯罪违法所得”这一概念的厘清,当前我国缺乏具体的规范解释,带来了追缴违法所得过程中的一些乱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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