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行为如何规范运行
时间:2018-10-09  作者:施鹏鹏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施鹏鹏

在意大利,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享有充分的职务保障。与司法官享有充分职务保障和极大声誉相对应地,是司法官的司法行为也受到严格规范。意大利宪法第107条规定了司法官的职务保障原则,“法官是常任的。除非遵照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理由并严守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辩护保障所作出的决定,或征得法官本人同意,法官不得被免职或停职,也不得被调往其他法院或委派其他职责”,“检察官享有法院组织法规则为其所规定的各种保障”。

意大利开创欧洲司法职业伦理立法先例

1993年,意大利国家法官协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决定设立一部指导司法官行为规范的法典,以强化司法官行业职业伦理建设,回应社会各界对司法官群体职业操守的诘问。1994年5月7日,意大利《司法官职业伦理法典》正式通过,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也是当时唯一一部司法官职业伦理法典,可谓开创了欧洲司法职业伦理立法的先例。

2010年11月13日,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新媒体时代对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冲击,意大利国家法官协会经充分酝酿,在征询代表不同利益司法官群体的意见后,经由两次专门会议全面修订了《司法官职业伦理法典》。国家法官协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在立法理由书中重申,“在新职业伦理法典的保障下,司法官仅会为努力实现充分有效的人民权利而工作。应保障司法机构在对外关系及自治领域的独立性,其中司法机构与信息世界尤其是大众传播之间的微妙关系占据重要地位。司法官一旦在代议机构中当选,便不再有任何选民或相关团体的授权”。

司法官职业伦理基本价值和原则

新的《司法官职业伦理法典》分为三大部分,共14条,分别为总则、司法官品格以及行为规范。总则确立了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司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应保持尊严、廉洁以及对公共利益敏感。司法官在履职、进行自我管理以及实施任何职业行为时,应秉承无私、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及公正的价值。司法官应以服务精神工作,保障人权的充分有效性;司法官的保障及特权旨在为社区提供服务;司法官应倾听各类主体的声音,以助于其行使司法权,提升贡献”(第1条)。司法官应与机构、公民及司法用户确立良性的关系。例如,“司法官在与公民及司法用户的关系中,应有所作为,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并拒绝任何旨在不当影响执法时间及方式的压力、告示及催促。在社会关系和机构关系中,司法官不得利用其身份为自己或为他人谋私利。司法官应抵制任何形式的对执法或对自己及他人职业地位产生不当影响的干预”(第2条)。新法典尤其明确了在新媒体时代司法官与各种大众媒体之间的关系,“在与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的接触中,司法官不得要求宣传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新闻。如果因与职务活动相关的职责原因,或者因该原因了解并认为应提供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公民准确了解情况及行使通报权,以保护公民的荣誉和声名,避免建立或使用机密或特权的个人信息渠道,则司法官无须保密或者隐藏信息。在坚持思想表达充分自由原则的情况下,司法官应依平衡、尊严及适度之标准,在报刊、其他媒体以及每份旨在传播的文字及宣言上发表声明及采访。如果司法官知道,正在进行的司法诉讼将成为舞台表演的对象,则应避免参加电视节目”(第6条)。

司法官应该具有何种品格

《司法官职业伦理法典》将司法官的品格界定为“独立、公正和端方”。

独立,是指:“司法官在司法机构的内外保证和捍卫职能的独立行使,并保持公正和独立的形象。在履行自治机构(包括中央机构或外围机构)的选任职能时,司法官的工作不受选民和协会团体的约束。司法官应避免卷入可能影响职能行使或者损毁形象的党派或商业权力中心。禁止亲属关系不当影响司法官的职业活动。司法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应继续秉承独立和公正的精神。……司法官不得接受下列任务或者实施下列行为,即妨碍司法官充分及适当履职,或者因性质、来源及分配方法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制约其独立性的任务或行为。特别是,在遵守有关条例所规定的不适格或者职责不兼容的情况下,司法官在行使司法职能的领土内,不得接受候选人资格,也不得在地方当局担任政治/行政职务”(第8条)。

公正,是指:“司法官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不受性别、文化、意识形态、种族和宗教的歧视和偏见。在履职中,司法官应推动公正价值的有效实现,忠诚行事,致力于克服可能影响对事实理解和评价以及对规则解释和适用的文化偏见。司法官同样应确保在履职中时刻充分保障其公正的形象。为此,应极其严格地评估因严重的适当性原因所引发的司法官回避的情况”(第9条)。

端方,则指:“司法官不得利用其在机构或协会中的职能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或特权。希望晋升、调动、职位分配以及担任各种类型职务的司法官,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影响相关决定,也不得接受他人为自己的利益如此为之。司法官不得违反机构要求,对涉及晋升、调动、职位分配以及委托职务的决定进行干预。司法官应有教养、端方;保持正式的官方关系;尊重每个人角色的多样性;尊重并认可行政人员及所有合作者的角色”(第10条)。

司法官职业行为规范

《司法官职业伦理法典》还确立了司法官一般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规范,包括:“在履职中,司法官应了解向社区所提供的服务,遵守庭审及司法机构其他活动的时间,并对实施前述活动进行规划,以避免给公民及辩护人带来不必要的不便,并向他们提供任何必要的解释。司法官发挥平衡作用,并充分尊重他人的作用,在承认其他诉讼主体职能平等尊严的前提下作为,并确保他们有更好的表达条件。司法官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应致力于达到各方当事人正义的结果。特别是在涉及个人自由及声誉的情况下应极其谨慎地作为。司法官应尽其所能地保证诉讼的合理期限”(第11条)。

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同职业内容和特点,法典也分别作了设定,“法官应保障各方当事人有充分履职的可能,同时也考虑他们的实际需求。法官应行为克制,保守合议室的秘密,确保裁判有序、平和地进行。在履职中,法官应倾听他人的意见以对心证进行持续验证,从辩论中获得充实职业及个人履历的机会。在判决理由及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审查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和论据,避免对与案件对象无关的事实或个人作出裁决,不得对其他司法官或辩护人的职业能力作出裁判或评估。如果并非判决所必须,法官也不得对诉讼所涉主体的职业能力作出裁判或评估。在撰写合议庭的判决理由时,法官应忠实地解释在合议室内所阐明的判决理由。法官在其所处理的诉讼中不得索取或接收非正式的信息”(第12条)。

检察官应公正履职。检察官指挥侦查以查明真相,应同样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不是告诉法官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实。检察官应避免评价与法官判决无涉的当事人、证人和第三人。检察官应积极参与职位调整的倡议,并适时关注晋升。检察官不得请求法官提前告知判决,也不得请求其以非正式的方式告知正在进行中的诉讼程序(第13条)。

《司法官职业伦理法典》对司法官群体的行业标准设立了指导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名司法官背弃了法典所规定的职业伦理法则,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将援引法典的相关表述进行纪律惩戒,以此作为司法官职务保障原则的例外。从根本而论,司法权独立权威运行的基本前提在于具有一批极高职业操守的司法官群体。而在新时代下,世界诸国的司法官均面临着诸多全新的挑战,“司法官如何为努力实现充分有效的人民权利而工作”这一命题,无论意大利,还在于其他国家,均具有极强的时代意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