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网状责任机制应对监管失灵
时间:2018-08-15  作者:宋京霖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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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卷土重来,为何食品、药品等行业监管失灵问题屡治不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不断提高社会制度化水平,作为首当其冲的行政责任机制,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现代国家所建立的传统行政责任机制提供了三条途径控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其一,民主政治途径,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议会或国会控制行政机关对人民负责,在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其二,司法途径,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其三,行政机关内部控制方式,依赖于权力体制的考核评估,在同级部门责任划分基础上实现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控制。

但这三条途径各有以下缺陷,其一,权力机关的控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反应性监控与针对性监控。反应性监控是被动的,当有违法行政行为引起权力机关注意时才会启动。而针对性监控则是主动监督方式。但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监控,都是“后果追责”。依目前我国情况来看,各类监管法律法规大部分还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其二,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实际也是“后果追责”的方式,只不过由公民启动、法院裁判。就我国而言,目前还难以通过司法个案救济的方式短时间内推动整体监管水平的提高。其三,行政机关内部自我强化途径。就结构而言,这种控制方式单一而僵化,横向部门之间职能往往相互关联,责任在不同部门之间推诿现象比较常见,而纵向上下级之间也容易出现下级对上级决策担责现象。

既然传统行政责任机制效果欠佳,笔者认为可尝试对照网状化治理模式,建立一种网状责任机制。网状责任机制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视为处于一个相互紧密关联的网状结构中。监管责任不再是单一的政府责任,而是由分散在这个网状结构中的不同主体承担。网状结构中包括了公权力机关与公民的民主政治责任关系及企业与股东之间的经济法律责任关系,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垂直责任关系,还包括了参与公共行政的私人部门与第三方审计监督组织的横向责任关系。

这一责任机制能将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充分连结起来,形成依赖和互补。网状结构中的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动机,既包括自利的动机,也包括追求公共利益的动机;既包括相冲突的利益动机,也包括共同的利益动机。各主体在博弈中更愿意建立起长远关系,从而采取互惠合作的行动策略,当各方协调一致去寻找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战略时,就会出现协同性均衡状态。

面对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性,公众需求的多样性,环境变化的突发性,政府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与资源已无法独自应付,必须充分调动各社会主体的参与。例如网状责任机制中监管法律法规——由公权力机关制定的“硬法”——不完善时,还有企业和行业自治建立的章程、标准等“软法”填补空缺。

网状责任机制所设立的合作模式和信息共享,能够促使跨区域跨层级在政策制定者以及利害关系各方之间形成联动。此外,网状责任机制也不局限于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社会进行自上而下的单向度命令、管理和惩戒方式,还包括合作、激励竞争、协商谈判等软性方式,毕竟防止危害比发生危害后果再追责更为重要。网状责任机制还注重促使多元主体之间经常性的互动、沟通和协作,通过反思性地理性协商和交流,向公众展示或让公众参与到政策从制定到执行之间的各个不同环节,从而让监管更加公开透明并能及时回应民众诉求。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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