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表达应兼顾明确性与概括性
时间:2018-08-13  作者:姚树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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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实现良法善治,首先应当科学立法。立法表达是科学立法的关键环节,属于立法技术的重要范畴,直接制约立法政策的贯彻和立法目的的实现。探寻刑法立法表达规则,对于完善法治体系、实现良法善治,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改进刑法立法表达技术是完善刑法典、实现刑法善治的必要前提。提高刑法立法质量,增强刑法的可操作性、适应性和稳定性,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立法表达规则。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表达规则是立法时应当遵循的逻辑规则、语法规则和修辞规则。

第一,在逻辑层面,刑法立法表达应当遵守逻辑规律和逻辑规则。衡量刑法科学立法的基本标准是刑法表述必须符合逻辑。只有立法表达遵循逻辑基本规律和逻辑规则,才能制定出严谨、精确的刑法典,才能确保刑法适用的统一性。具体而言,刑法立法表达应当遵守概念使用规则,准确把握刑法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正确运用定义、划分、概括、限制等明确刑法概念的逻辑方法;遵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逻辑基本规律;遵守命题逻辑推理规则,正确使用逻辑联结词;遵守规范逻辑规则,正确使用“可以”“应当”“必须”等规范模态词。为了避免逻辑矛盾和法律冲突,刑法立法表达应当确保刑法规范内部、刑法与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

第二,在语法层面,刑法立法表达应当遵守语法规则。立法时应当结合立法原意正确使用常用语词,遵守词法理论和语词使用规则,准确使用连词“和”与“或者”,以及介词、代词等常用语词,遵守“以上”“以下”等概数使用规则。设置但书条款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统一运用但书表述模式。此外,还应当遵守标点符号使用规则。比如,顿号的使用尤其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由于顿号既能表示“和”,又能表示“或者”,为了避免因混用顿号而造成刑法理解与适用问题,应当在刑法总则中对“顿号”的逻辑含义作出立法解释。

第三,在修辞层面,刑法立法表达应当遵守修辞规则。首先,刑法立法表达应当兼顾明确性与概括性。运用形式逻辑概念理论上的定义、划分、限制等逻辑方法明确刑法概念,通过列举方法、量化方法减少使用模糊用语,遵守“等”字使用规则,慎用兜底条款,使刑法适用条件具体化,提高刑法用语的准确性等方法实现刑法立法表达的明确性。同时,有限使用列举方法、运用概念的概括方法提高刑法立法表达的概括性,最大限度避免刑法漏洞,提高刑法典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立法时还应当准确使用语词,提高刑法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既应具有专业性,又要考虑民众的理解能力,兼顾刑法用语专业性与大众性的统一,实现刑法用语简洁性与细密性的统一。通过指代方法避免刑法条文的简单重复,采用转化犯、空白罪状等方法实现刑法立法表达的简洁性,但不应当过度简洁而弱化明确性。还应当通过重复、省略、重组等表述方法使用中性语言,避免使用性别歧视性语言。

刑法立法表达规则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探求科学合理、富有可操作性的刑法立法表达规则,是提高刑法立法质量、实现刑法科学立法的主要抓手。笔者就如何进一步深入探求刑法立法表达规则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刑法立法表达规则研究既要重视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又要重视刑法专业性。刑法立法表达技术涉及多学科的综合知识,这决定了探寻刑法立法表达规则必须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同时,刑法立法表达技术又具有高度专业性。探寻刑法立法表达规则,应当紧密结合刑法基本原理和刑事政策。对于跨学科研究而言,如果忽视刑法立法表达技术的专业性,仅基于一般立法理论或者其他相关学科知识得出的研究结论、提出的立法建议,难免片面甚至存在谬误。

第二,为了提高刑法立法表达规则的可操作性,应当重视精细化研究。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立法表达的精准性,一个语词乃至标点符号,都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罪刑轻重、刑罚执行。这就要求探求刑法立法表达规则必须进行精细化研究。只有通过精细化研究,才能提高刑法立法表达规则的可操作性,提高研究成果转化率。

第三,刑法立法表达是一门实践性科学,必须密切结合刑事法治实践。刑事法治实践既能检验刑法立法表达技术,又能为其改进提供丰富素材。探求刑法立法表达规则应当联系法治实践,而不能凭借主观臆想。探求刑法立法表达规则,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深入司法实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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