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案文牍:宋代法制史料重要宝库
时间:2018-08-07  作者:陈鸿彝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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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彝

宋代重视法律宣教,除了法学教育、明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公布与宣传之外,更开辟多种社会化的宣传渠道,将警治安全禁卫知识向全社会进行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以《明公书判清明集》为代表的判案记录,以及大量笔记散文与笔记小说,都载有宋代法制的大量史料,也都是当年向最广泛的社会成员作法制宣教的材料。上述各类著作,加上政府颁布的《宋刑统》等,构成了一个规模不小的社会法制宣教的时代潮流,其广度和深度都超越汉唐。

《宋刑统》的修定

《宋刑统》是宋代的刑律统类,从公元963年修成颁布之后,终宋之世行而未变,是一代系统的、权威的成文法。它从律令的角度反映出一个时代的阶级关系与社会结构,反映出当时人民的生活状况与斗争状况,反映出整整一个时代的社会治安面貌和当时执法人员行为的法理准则。继《唐律疏议》之后,本书是宋代政府对社会进行法治宣教,对官府吏员进行法制教育的基本教材,是一代决狱论刑的最高法律依据。全书三十五卷五百零二条,以《名例律》为首,其次便是《卫禁律》,然后是《职制律》《户婚律》等,而《贼律》《斗讼》《诈伪》《杂律》诸篇,数量最多,比重最大。最后以《捕亡律》《判狱律》结束全书。体例上与《唐律疏议》一脉相承,而又具自身时代特征。

对律令与狱案的汇集整理

北宋朝廷特设有“公案库”,专门收存案例。时国家开科考试,设有“明法科”;学子也就有习读“案例”的需要。加之国家重用文人,政府各级官员吏役皆重文轻武,而文人入仕当官,必得办案,自以草率人命为大忌。是故,宋代官私积存的案例特别多,也很有水平。

据宋代史学家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三)·经籍考(三十)·史·职官·刑法》载,宋代案例与法令的汇编之书很多,其中存世的有20余部。于此,可见宋代历朝均重视立法与断案。上述20余部书目包括:《疑狱集》《天圣编勅》《断例》《元丰断例》《刑名断例》《嘉佑驿令》《元丰广案》《元丰刑部叙法通用》《诸路将官通用勅》《决狱龟鉴》《律心》《宣和军马司勅》《政和以后勅》《绍兴刑统申明》《庆元勑》《随勅申明》《绍兴贡举法》《绍兴监学法》、《嘉泰条法事类》《嘉定吏部条法总汇》《役法撮要》,等等。以下择其要者分述:

《疑狱集》。编纂史传案例的发轫之作,有明晰的法例意识。《疑狱集》(四卷本)是五代后晋和凝父子所编撰,为史传体狱案汇编中的发轫之作。本书通过具体史实,向人们灌输法例意识,以便判别罪与非罪、轻罪重罪、此罪彼罪。

《折狱龟鉴》。北宋人郑克据《疑狱集》增益改编而成。它对所收案例,从“办案”的专业角度作了分门别类的处理,所分类别有“释冤”“议罪”“惩恶”“核奸”“谲盗”“矜谨”等二十门,覆盖了办案审理的全过程,使该书超出了一般“历史故事集”而成为专门化的“狱案文集”,把读者的眼光引向对狱案的审视,考虑如何机智破案、如何公正断案,它不仅有“案例”,还通过“按语”表达了编撰者对办案的理性思考,以及关于宋以前历代办案思想、办案理念、办案制度、办案规程、办案经验、办案教训等各个方面的思考,并能上升到理论高度予以阐释,而不仅仅是就案说案,这就给后人以丰富的法治精神遗产,强化了该书的专业指导作用。其价值甚至超过了狱案本身,因而其专业贡献不可小视。

《棠荫比事》:桂万荣撰。该书专门辑录前代史书之“案”,略涉当代,收有一百多条案例;文字简约,而狱情并未展开。《棠荫比事》的原本是按四言句题目的韵脚分组排列的,与案情并无关联。今所见之《棠荫比事》,则是明人吴讷重编删补过的。最能体现吴氏修订本之优势的,是他以审理专业的眼光,依案例性质、侦审手段做编排。

《通鉴总类》:宋人沈枢所撰,计二十卷。该书对政事类案件最为关注。其“赏罚门、刑狱门、刑法门、贬责门、功赏门”等等,均收有历代正史中的政治性案件,这是其他“案例汇录”所没有的特色。这些狱案,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如:齐威王封即墨大夫,烹阿大夫;汉高祖约法三章;汉张释之请轻犯跸之罪;金日磾杀帝弄儿;汉李固反驳遣兵平交址九真之盗;蜀相诸葛亮赏不遗远、罚不阿近;苻秦王猛强按豪横;周兴来俊臣索元礼竞为暴刻;段秀实斩郭晞暴卒;唐张柬之等不尽诛诸武,终贻后害等等。

狱案文牍是实践凝聚和智慧结晶,其集中记录了相应时代的法纪规范与试图冲决这种规范的各种力量之间的激烈较量,是当时社会生态环境中民生民意、民志民力的多彩而深刻的活力展示,也是当时政府执政理事的意志与能力的准确而灵敏的集中投射。可以说,公案文献对社会生态、对民众法纪生活的反映之灵敏度、准确度、深刻度都是其他文体式样所难以企及的。

宋人笔记及公案话本中有丰富的法制史料

宋人爱作笔记文,文集内容很丰富,贴近社会生活,其中都有当年向最广泛的社会成员作法制宣教的材料,如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吴自牧的《梦粱录》、周密的《武林旧事》、《癸辛杂识》、陆游的《老学庵笔记》、范成大的《骖鸾录》、洪迈的《夷坚记》、江少虞的《宋朝事实类苑》等。

以江少虞作的《宋朝事实类苑》为例:该书所录,均出自北宋前期文坛、政坛名手所作之笔记,所写为宋太祖开国到宋神宗变法年间的史事,包括重要掌故、政治制度、边政外交、名人轶事,特别是风俗民情,里巷琐事,多为“正史”所不载,尤有关乎政法法治,有些材料十分可贵。如《典故沿革·街鼓》:“京师街衢,置鼓于小楼之上,以警昏晓。”宋太宗时,张洎制“坊名牌”列于街楼上,以便查询。这是宋代城市管理的一条具体措施。《东京梦华录》卷三《防火》条载:北宋都城“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昼夜巡警,收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长驻军兵百余人,备有救火家什,谓如大小(水)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这是关于北宋军巡铺建制与专业防火队建制的珍贵史料。它确证了也丰富了《宋史·职官志》中关于“厢”的职官建制的材料。

宋代作家专集对此类题材也很关心。《苏东坡文集》就记有这样一则故事:国家科举考试时,由巡铺内臣陈造、石君召等人执行“怀挟传义之禁”。他们便差遣巡铺兵士多至百人,下考场搜查夹带。他们“呵察严细,如防盗贼”,搜索怀袖,众证成罪。一次,捉到三名挟带人员,依《条例》将其逐出考场。铺兵们“三五十人齐声吼叫”,传呼而出,弄得在院官吏公人和参试士子一个个莫不惊骇。这以前,练亨父为考官,曾凌辱士子,以至喧腾闹事,因而派铺兵维持秩序,成为定例。铺兵们邀赏心切,以至非理搜捕、罗织人罪。有个士子在大腿内侧刻了个摩罗猴儿,被查看到,说是“图谋不轨”,便科以重刑。苏东坡反对这样污辱斯文,认为是“伤动士心,损坏国体”之举,就愤而向皇帝上书,要求裁撤掉。可当年欧阳修当主考官,录取了边徼山区来的无名小卒苏东坡,得罪了京城士子;结果欧阳修在大街上被士子们包围,扯下轿来哄打,幸亏巡街铺兵即巡警们即时赶到,解了围,救了驾。苏东坡也清楚巡铺兵的好处。

宋代话本小说很发达,有所谓“讲史、神魔、侠义、脂粉”四大类,大量题材取自堂审公案而加以“戏说”的润色,犹以“侠义”类为集中。总体上说,虽不能指望它能增益多少准确的法治知识,但对民众通过生动曲折的案情认识社会还是有好处的,对凝聚社会正义是有帮助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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