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测分析机制 治理新型非法集资
时间:2018-07-18  作者:孟庆松 刘启立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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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高发,危及社会金融秩序稳定,经中央、各地严厉打击惩治,虽一定程度遏制了相关犯罪,但防范和化解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形势依然严峻,各类案件依然不断变化手法、改头换面涌现,如有的地方已衍生出公司化的组织运营模式,将非法集资与虚构商业活动相关联,并借助于互联网平台,采取会员制或传销手法,建立应对挤兑的分工机制等,带有巨大迷惑性,让人防不胜防。

笔者认为,面对新型非法集资活动,过去主要依靠受害人报案,在报案人数达到公安立案标准才启动司法程序的方式已经无法应对,由于新型集资行为隐蔽性强,待受害人报案,集资规模往往已相当庞大并出现资金断裂情况,即所谓“破窗效应”,此时社会危害已然造成,许多损失不可挽回。因此,打击新型非法集资活动要立足于“打小”和“打早”,主要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测分析与打击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非法集资网络舆情监测工具。在政策层面上扶持、引导、鼓励金融、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非法集资舆情监测工具研发,提高风险监测能力。同时加强与互联网等第三方公司的合作,积极利用第三方人员和技术优势,开展有效风险监测。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在对工商注册信息、网络活动信息的过滤和综合基础上,深入总结新型非法集资行为的关键特征,及时发现并锁定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二是建立行政、司法密切配合的惩防机制。在网络监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或个人后,要积极以行政手段对相关非法活动进行干预,必要时动用司法工具,避免非法集资风险蔓延、集聚。就笔者了解,各地大都建立了打击非法集资协调机制,但相关机制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要看政府部门负责人是否牵头具体负责,否则往往出现协而不调的情况,影响打击非法集资效果。

三是构建有效的社会防范网络。要积极发动社会群众力量监测非法集资活动,被举报的企业、个人,在举报内容被证实前,可将其纳入非法集资活动监测基础数据库,若事后发现被举报企业、个人确属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奖励举报人。基础数据库可转化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非法集资企业数据库,同时通过第三方工具,对数据库内的企业进一步挖掘,并与网络舆情监测工具有效配合,精确锁定非法集资企业名单。

四是培养素质过硬的监管队伍。一定数量的监管队伍对于打击新型非法集资活动是不可或缺的。当前地方金融、公安等部门监管队伍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主要存在监管专业水平不高、监管经验不足等问题,需要开展定期学习、培训,同时也要通过监管实战来提升工作能力。

当前,我国新型非法集资的行为主体更加复杂和多元化,在通过开公司、打广告等方式进行集资的同时,部分金融、法律专业人士也违反从业道德,积极帮助策划、运作,因此必须强化对公众的法制教育,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引导社会群众对非法集资做到“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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