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汇聚古代法医学之大成
时间:2018-06-19  作者:陈鸿彝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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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彝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服务于司法刑侦的法医检验工作。至唐宋,检验制度在当时世界上已处于先进地位,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孕育出了世界法医学史上的巨著——宋慈的《洗冤集录》。

宋慈以审慎态度和求实精神撰成《洗冤集录》

宋慈(1186年至1249年),字惠父,南宋建阳县童游里,父宋巩官至广州节度使。宋慈少时拜朱熹的弟子吴稚为师,受朱熹理学思想影响很深。在太学期间,喜欢诸葛亮著作,常以“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自勉。

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乙科进士。此后,在二十多年时间里,宋慈先后担任过福建长汀知县、福建邵武军通判,摄郡事;又任南剑州通判、任司农丞、知赣州、广东提点刑狱、江西提点刑狱、知常州军事、广西提点刑狱;除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使;进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即掌管刑狱);拔直焕阁、知广州,任广东经略安抚使等职务。

由于宋慈关心民苦,在刑狱问题方面素持审慎态度和求实精神。他在掌管刑狱的过程中,实事求是,刚断果毅,以民命为重。他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栝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刑”即生命刑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唯其如此,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宋慈自称“慈四叨臬寄(四任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确实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的认真态度的写照。

为使检验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宋慈敢于冲破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清规,不受“不能检验隐秘部位”的世俗教条的束缚,告诫检验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检验死妇,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学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正因如此,时人评价他说:“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为纠正当时检验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宋慈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淳佑七年(1247年)冬,即逝世前两年,完成了《洗冤集录》的撰写。

《洗冤集录》内容及成就

《洗冤集录》书名就起得好,一看就觉得有人情味,既有科学性,法纪性,还有纪实性。该书是在收集、整理、甄别前人《内恕录》等书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法医实践,依循国家法典和医学原理写成的。

全书分为五卷,共53章(附一章),总体构架可分为总论、分论、余论三部分。第1章至第5章为总论,辑录宋代颁行的《尸检格目》等条令共29则,使本书具有法律权威,强调检验工作的政策性与严肃性,为后文论述提供了法理依据。第6章至第49章为分论部分,是全书的主体,专章论述初检、复检、验尸、验女尸、验腐尸、验无名尸及掘墓、洗罨,札口词,填报尸单等项的法定业务程序、注意事项、技术技巧、工作程序有严格的规范;专章论述缢死、溺死、焚死、病死、毒死、跌死、醉饱死、男子作过死等非正常死亡的个体检验要则与政策规定,要求严格查明自杀、他杀、误杀、故杀,仔细取证并作出死因推断;要求严格区分伪伤、轻伤、重伤、致命伤,为判案断狱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第50章至第53章为余论,是对前述内容的充实与加强,主要讲了“辟秽”与“救死”两大问题。其中,关于救死问题,汇集了古代民间急救的种种单方与处置技巧,也一一甄别、说明、补正;对于中毒、中暑、杀伤、冻死、吊死、溺死等非正常死亡病状的鉴别尤为有效。当然,由于本书毕竟写成于700年前,某些条目写得不够科学,也是可以理解的。宋慈用他那个时代最先进的科技手段,为一些人洗去了不白之冤,得到人们的广泛崇敬。《洗冤集录》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中医学运用于检验,取得了诸多的科学成就。主要有20余项:

血脉坠下(血斑)的表现与成因;

尸体腐败的过程、事件与性状,影响腐败的气候、个人年龄与体质条件;

腐败尸体的棺内分娩;

动物毁尸与生前伤鉴别;

缢死的绳套分类,多种体位下均可缢死;

缢死的索沟特征,影响索沟性质的各种条件;

缢死与勒沟的正确区别;

缢死时舌是否伸出齿列与颈部索沟的位置有关;

缢死时有流涎、二便失禁现象、牙齿赤色;

悬垂位缢死尸斑见于下腹和腿部;

溺死者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

皮下出血的性状、大小与凶器的关系;

以皮下出血为生前损伤的指征;

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

刃伤(锐器损伤)的生前死后鉴别;

……

上述成就有些虽然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这是不自觉地运用了现代光学原理,现代法医学用紫外线光照检验骨伤,依据的是同一原理。

《洗冤集录》还记录了一些刑事检验案例,令人拍案叫绝。总之,《洗冤集录》内容丰富,成就突出,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集宋以前我国法医学之大成,较之西方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意大利人菲特利斯1602年撰写的《医师关系论》还要早350年。

《洗冤集录》的影响

自《洗冤集录》诞生之日起,就对世界法医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中国,此书一出,后世司法检验官无不作为案头必备之书,作为检验尸伤、认定案情、论罪科刑的指南,成为我国司法检验的权威著作,广泛而持久地流传了700余年。

宋元明清时期,学者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出版了数十种类似的法医学专著,但大抵不超出《洗冤集录》范围。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1873年,英国剑桥大学东方文化教授嘉尔斯在宁波时,发现官府升堂和官员现场验尸都随身携带《洗冤集录》以备随时翻阅参考。可见,《洗冤集录》的确成为了历代刑官检验的指南。

在世界范围内,《洗冤集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最早将《洗冤集录》翻译、流传到国外去的是元代王与,他直接在《洗冤集录》基础上,写成《无冤录》。1438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1384年的颁行本带回朝鲜,加注刊行,取名《新注无冤录》。相当长时期内,此书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1736年,日本日源尚久将《新注无冤录》翻译成日文,在短短的10年间6次再版,影响极大。

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将《洗冤集录》翻译出版。1779年,法国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地吉利的翻译本在巴达维亚丽杂志刊出。1908年,德国霍夫曼又将法文本翻译成德文出版。1882年,法国医生马丁在《远东评论》发表了《洗冤集录》提要论文,1908年法文本正式出版。1908年,法国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国人又转译成德文。据统计,在国外,《洗冤集录》各种译本达9国21种之多,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地位。20世纪50年代,苏联人也发表了评价《洗冤集录》的论文,称其为“世界最古的法医学著作”。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著的《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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