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检察权与行政权角色定位
时间:2018-06-10  作者:潘建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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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检察机关基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通过行使检察权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大部分公益诉讼案件可通过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在诉前程序中结案,但也有部分案件,由检察机关最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可见,把握好检察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促进良性互动,有利于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有效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好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角色定位。

一是不能缺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决定权和行政执法权。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行政机关代表政府行使权力,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二者缺一不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检察业务职能拓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行使好该项检察职能,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予以重视和配合,加强依法履职责任担当。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生态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土地出让等领域,涉及面广,均为政府部门重要职能范围;行政权力既相对集中,各部门间职能又呈交叉、重叠状况;内部规章制度既较为完善,又纷繁复杂。检察机关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必须切中要害、把握重点、认准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关键要解决履职能力与主体地位的匹配问题,检察专业能力和素养要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地位相一致。这就要求从事检察公益诉讼的检察官加强学习,掌握好这项检察职能的相关知识,才能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检察权。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益诉讼工作也应当有正确认识,既要亲自出庭、积极应诉,更要主动纠正错误,确保履职到位。

二是不能失位。对检察机关而言,不能压案不办、瞒案不报,要做到查案必有果。为此要做好两个协同: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确保信息共享,针对履职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领域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全院一盘棋协同开展工作;二是加强外部联动,充分认识宪法架构中,行政权与检察权的角色定位,在涉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事项的处理中应相互配合,尊重彼此的职能定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程序分别行使好工作职能。

三是不能越位。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不能为了诉讼而诉讼,造成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而应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的办案流程。此外,对于行政机关恶意采取撤销原行政决定的抗辩措施,“两高”应当作出禁止性规定,确认其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

(作者为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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