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游乐场玩耍不慎摔伤谁该担责
时间:2018-04-21  作者:李轩甫 陈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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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童吴浩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某游乐公司开设的游乐场爬蹦床时,从围栏顶上摔下来,导致右脚两处骨折。吴浩的父母认为,损害是因游乐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工作人员不尽责所致,遂将游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7万元,并要求该公司登报赔礼道歉。

对此,游乐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不在自己。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到底该由谁负呢?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吴浩受伤时未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游乐公司经营的游乐园内游乐、玩耍时,游乐公司应尽到审慎、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游乐公司既未提示吴浩玩耍时注意安全,也未提示吴浩不得攀爬蹦床围栏,而且在吴浩攀爬蹦床围栏时未能及时制止,致使吴浩不慎从高处坠地受伤。因此,游乐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吴浩在受伤时未满10周岁,其父母作为吴浩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因吴浩父母在其进入游乐园玩耍时,未密切关注吴浩的活动情形,未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故吴浩父母对吴浩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吴浩要求游乐公司登报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考虑到游乐公司及吴浩的监护人双方均有过错,吴浩的社会评价和声誉等方面并未遭受损害,不需要通过游乐公司的公开赔礼道歉来消除影响,遂判决不予支持。(以上人名均属化名)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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