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面确保退补取证实效
时间:2018-04-20  作者:王钢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会出现退而不查、查而不清等问题。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往往是由于部分侦查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等方面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有的是因为补充侦查事项不够明确、具体,办案人员之间对补充侦查活动沟通、监督不到位所致。笔者认为,应从五个方面着手,强化补充侦查事项落实,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阐明补查目的。对部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之所以存在侦查人员退而不补、查而不清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侦查人员未能全面领会补查事项的侦查意图,对补查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因此,退补提纲要注重释法说理。检察人员应简要梳理在案证据,阐明案件证据状况,让侦查人员充分认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和目的。同时,检察人员在退补提纲之外,应与侦查人员交流退补情况,就查证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细化补查事项。在有的案件中,检察人员对补充侦查提纲重视不够,对补查事项表述过于抽象、概括,只罗列要求,不阐述理由,缺乏对补查内容的具体表述,不能体现补查事项的必要性。由于侦查人员不能正确理解补查事项内容,在查证工作中就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或应付思想,补查态度消极,以致最后的退补结果是一纸无法查证的“情况说明”,既不能解决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缺陷或不足,又影响诉讼效率,无法取得补查实效。因此,对于补充侦查案件,检察人员应尽可能具体、细化补充侦查事项,将需要查证事项梳理后,分门别类、详细列明,做到说理充分、表述规范、重点突出,确保补充侦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补充侦查提纲,应在简述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状况、存在证据矛盾和不足的基础上,详细说明补充侦查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突出“为什么查,查什么,怎么样查”三个方面内容,使补查事项能够体现查证事项的必要性,阐明查证事项与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情节的关系。

提示取证途径。为了确保完成补充侦查目标,检察人员除了要制定明确、细致、完整、规范的退补提纲,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就查证事项的取证方法和途径,向侦查人员进行提示,适时引导补充侦查取证。检察人员要引导侦查人员站在公诉的角度收集证据,并促使其提升侦查中的证明意识,深化认识不同种类证据的收集、取证要点,树立以公诉标准侦查取证的办案理念,确保补查质量的提高。

明确取证方向。补查要取得成效,侦查取证的方向很重要。检察人员引导侦查取证,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案件补查的重点,给侦查人员提供指导性的侦查取证方向,避免侦查活动走弯路,提高办案效率和成效。

跟踪、督导取证进展。因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为了确保补查取得实效,有必要建立退回补充侦查监督制度。案件承办人要及时跟进、督导侦查人员的补证工作,询问案件补查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侦查取证工作中出现的意外、困难等,确保按期、全面完成补查工作。

同时,对补充查证结果,公诉人应对比退补提纲,审核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况,对于消极应付的,及时予以监督,必要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落实查证事项,切实提升补充侦查质效。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媛]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