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赞中华护法执法名吏清官
时间:2018-04-17  作者:陈鸿彝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陈鸿彝

“一廉善,二廉能,三廉敬,四廉正,五廉法,六廉辨。”这是《周礼·大司寇》提出的“六廉”衡定标准,就是要求各级官员有六大表现:行善政,有能力,敬职务,怀正气,守法纪,辨是非。这样的要求是很高、很严的。但是,翻开历史,能够做到的也不乏其人。

历史上,李离献身法制,自觉用生命吹响护法的号角;董仲舒抵制析言破律、政烦法乱,乃力倡“经义决狱”,树立论狱最高准则,打造中华法治语言;狄仁杰在险恶逆境中守护大法,中外皆知;宋慈行走在尸臭间,为世界留下法医界光辉记录;周敦颐挺立于淤泥中,奔忙于荒岭瑶寨,亲冒烟瘴,为民解难,保持着自身的“出淤泥而不染”;海瑞、李清、祁彪佳:一个个个性鲜明,护法有成,其难能可贵的业绩,脍炙人口。他们是一座座丰碑,让人景仰。

这里,先说李离护法:

《史记·循吏列传》与刘向《新序》等名著都记载着:春秋时晋文公手下,有个大法官,名叫李离。一次,他误听了下级法吏的枉控,错杀了一个人。复查发现后,自认“依律当抵命”,就把自己先关了禁闭,派人去向晋文公汇报,要求处死自己。晋文公召见他,替他开脱说:“官有贵贱,罚有轻重。这事是下吏诬告的过错,不是先生之罪。我让他抵命好了。”李离回答说:“臣居官为长上,并不与下吏让位子;受禄为最多,也不与属下分收入。而今错听汇报而误杀人,但其判决是我下的,却推卸罪责给下吏,那是不对的。”晋文公说:“你这么自认有罪,则寡人也有罪啦?”李离说:“国法有明文规定,错判是要追责的:‘失刑则刑,失死则死。’有法而不执行,便是坏法。君王您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我为大理(大法官)。而今我过听杀人,罪当死!再者,君王量能而授官,臣下奉职而任事。我接受任命之日,您曾叮嘱说:‘法官一定要以仁义为怀,用道德辅政,宁过于轻,毋失于重;宁过于生,毋失于杀。臣子我受命不称职,辜负了您的重托,君何过乎?今我用法刻深,不顾仁义;拘信文墨,不察是非;妄听他词,不精事实。使遗讥于天下,生怨于百姓,后果严重。如臣之罪,诚当重死。’”晋文公反复劝他。李离坚持说:“君子不在法内行惠,不在法外卖恩;不以所私而害公法,不杀无罪小吏来顶替当死大臣:二者皆非所以施教于国民也。君虽行惠不忍加法于我,我亦不敢污官乱治以生!”李离终伏剑而死。

李离以自己的生命吹响了护法的第一声号角。

名吏说过了,再讲清官事。

古代办案高手受到社会好评的,一是清官办案型,他们守身清苦,胸怀王法,不惧高压,致力于扶弱济贫,敢于伸张正义,搞翻案、抓平反,这种人不图名而声誉自高,比如包拯和海瑞。二是法吏办案型,他们坚守法律条文,严格办案程序,排除万难,执法第一,这种人既有功劳,更有苦劳,也可能“以积劳为第一”,被人看重,例如于成龙、张船山。三是能吏办案型,看准矛盾,机敏突破,果断处置,忽略一般。这种人善办疑难杂案,且效率特高,出奇制胜,成就明显。但往往要冒很大风险。李清办案,便是如此。他身前幸免于晚明的清算,身后却遭到“四库”的排摈,被销毁了遗作。四是名吏办案型,如祁彪佳。此人出身书香门第,历事明末天启、崇祯、弘光诸帝,始终正道直行,敢于谏诤,撑危扶倾,呕心沥血,勇于任事。他多次临危受命,曾亲下江南,到一线去处置由达官名流之家的不法横行而引发的大规模民变风潮。他足迹所至,风波立靖,而矛头所指,直刺权势之家。虽屡遭弹劾,他则进退两由之:用我,刀山敢上;不用我,回归园林。他破案众多,成绩卓然,而他所面对的社会法纪生态如何呢?是难以想象的荒唐污秽与险恶,这在其所著《按吴亲审录》中都有揭示。然而,祁彪佳偏偏就战斗于其间,其办案难度不言而喻,他却取得了惊人成就,证明了“邪不压正”的铁律,其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也日益崇高而圣洁,不容诋毁。

深深蓄藏于民间的清官情结,正是这样日积月累而积淀起来的,由清官名吏的血肉心神铸就,它是人间正气的一种凝聚形态。行文至此,谨撰一联,拜赞历代护法执法的名吏清官:

身持清操,心存正义,诚为护法之大英雄;

排难克险,力扶贫弱,肩扛人间之真希望!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李瑾]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