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法定刑配置须轻重结合
时间:2018-04-15  作者:隋林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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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成员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的主观上,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对比刑法第260条虐待罪与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伤害”相较普通人而言却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处以较轻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法定刑规定的不同,理论界仍存有不少质疑。对此,笔者结合三个情节予以分析:

构成犯罪的情节。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内部争吵或许是不可避免的,积怨也易于导致暴力事件发生,大多情况下配偶之间的矛盾,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谁是受害者,谁是加害人,有时候界限并不清晰。另外,很多家庭成员之间虽然出现了虐待情况,但被害人不一定会选择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虐待罪量刑轻于故意伤害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致人重伤的情节。根据故意伤害罪相关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虐待罪相关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差异基本符合比例原则,但其法定最高刑相差三年,却不具有信服力,因为,故意虐待致人重伤,已严重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相敬相爱的亲情基础,故两罪之间法定最高刑的差异,对维护婚姻和谐稳定已没有实质意义。

致人死亡的情节。根据故意伤害罪相关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虐待罪相关规定,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比上述规定,不难发现,两罪之间法定刑存在重大差异,这种重大差异本身并不具有合理性:第一,人的生命与婚姻家庭的稳定相比,显然前者更为重要。第二,当虐待行为已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结果时,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家庭关系了。当然,有些情况下,配偶之间还会留下老人和儿童的赡养、抚养问题,但这应由法官自由裁量。从立法角度上看,应当规定在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情形下,可以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只能重罪轻罚。第三,在虐待罪法定刑较低的情况下,对加害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尤其是重伤与致死适用同一法定刑,更使得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得不到充分实现。第四,家庭成员的虐待致死隐蔽性更高,对道德的违反更严重。

综上,笔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若情节未达到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配置比普通公民间故意伤害罪轻一些的刑罚,而对于情节恶劣、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的,已丧失合理差别的基础,应当配置与故意伤害罪同等的法定刑。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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