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诉讼监督需要完善具体法律规定
时间:2018-03-25  作者:熊秋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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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和完善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因此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抓手。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讼监督职能,重视人权司法保障,扎实开展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践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在此,以2013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诉讼监督方面的作用发挥为例,对强化相关制度建设作一些探讨。

在刑事侦查监督方面,自2013年来,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8万件、撤案7.7万件,追加逮捕12.4万人、追加起诉14.8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2.5万人、不起诉12.1万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2864人、不起诉975人。检察机关在预防冤假错案、把好刑事案件“入口”、保障办案质量方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5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案”“谭新善故意杀人案”等11件重大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在最高检指导督办下,省级检察机关也监督纠正了一大批社会关注的错案,如浙江张氏叔侄案件、贵州杨明案、云南钱仁凤杀人案、广东徐辉案等。检察机关在推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充当了“主力军”。

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对提请“减假暂”(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11.8万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减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强化对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121人;针对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问题,2016年与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其中收监执行7162人,对仍逃匿或下落不明的1181人督促采取追逃措施;2017年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推动17056件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执行金额达7.7亿元。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维护了刑事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了执行环节的腐败,提升了刑事司法公信力。

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2万余件、再审检察建议2.4万件;针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2016年以来共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3877件,对构成犯罪的起诉452人。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在保护民生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检察机关在强化诉讼监督的同时,还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单独或联合最高法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关于建立监督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通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等。通过制度建设,健全了诉讼监督程序,完善了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促进了诉讼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尽管讼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要以改革永远在路上的勇气,立足现在,展望长远,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努力,以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要认真审视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某些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作用。如,个别检察人员在思想上还存在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诉讼监督轻调解监督、重一二审监督轻再审监督、重裁判监督轻执行监督等倾向;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监督依据不明确,监督标准不统一,影响了监督权的充分、有效行使;监督方式不足且效力有限,一些监督方式(如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有待深入落实,对监督权的保障不足,存在着监督对象不重视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的现象;监督以事后的书面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案件数量较少,无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及有害结果的发生,等等。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要切实转变监督观念。树立全面监督和全程监督的理念,全面推进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而且要从立案、审判到执行进行全程监督。同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采取多种方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将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并在普遍监督、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针对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专项监督。

要逐步完善监督立法。明确规定诉讼各阶段的监督权力、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标准、监督程序以及漠视和违反监督决定行为的惩戒措施等,以明确化、具体化的法律规定促进诉讼监督的落实,防止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因为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矛盾冲突,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良性互动的局面,不断增强诉讼监督实效。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司法化改革试点,完善听证程序、强化当事人的参与,取得良好效果,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将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

要进一步提高监督人员的能力。做好诉讼监督工作,需要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熟练掌握监督技巧,善于把握监督的时机和尺度。为此,需要对监督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以及举办诉讼监督技能竞赛和业务评比等活动,促进监督人员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要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要推动建立公、检、法、司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诉讼行为全程留痕、全程记录,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查阅案件信息和办理流程,实现对案件的及时介入和监督,以改变诉讼监督滞后的局面;通过诉讼活动录音录像、远程视频直播等方式,可以为检察机关进行同步监督、全程监督提供极大的便利;检察机关还可通过信息平台,定期通报诉讼监督结果,以督促被监督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建立和推广智能监督系统,依托司法大数据,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质量进行网上监督,提高诉讼监督效率,同时缓解监督人员不足的困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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