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防范网络盗窃
时间:2018-02-23  作者:杨永勤 季冬梅 梁月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近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审查了数十起网络盗窃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近百人,青少年占九成,涉案金额巨大。比如,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金融平台漏洞,使用FD软件抓包后进行数据修改,然后虚假充值,实施盗窃,造成被害单位直接资产损失1000余万元。其作案手段翻新,案件背后社会问题复杂,不容忽视。

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借助软件的公开性,修改数据,实施犯罪,作案时间极短,难以监管;借助网络的便捷性、虚拟性,传播信息,隐匿身份,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相互之间很少认识;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条专业化、团伙化程度不断增强;犯罪嫌疑人多为青少年,年龄段集中分布于20岁左右,其中30%为未成年人,具有较活跃的网络应用能力。

办理此类案件面临如下难点:取证难,因被害单位缺乏相应的防御系统,以致犯罪嫌疑人修改数据时未遇到任何技术屏障,有些被害单位发现后未及时报警,且对系统进行了修复和更新,破坏了一部分原始数据及数据往来记录,增加了取证的难度;抓捕难,因犯罪嫌疑人隐蔽身份作案,且相互之间靠网络联系,互不相识,给抓捕工作增加了难度;追赃难,因犯罪嫌疑人经多个账户洗钱,司法机关要理清钱款最终流向一般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但依然有大部分钱款流向成谜;监管难,因犯罪嫌疑人以开放软件为作案工具,犯罪的便捷性、隐蔽性导致监管难度大,事前预防难以到位。

随着网络的普及,借助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加,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更需加强监督管理。在此,仅就如何防范未成年人网络盗窃犯罪,提出如下建议:

强化政府监管,预防和减少网络不良信息传播。在网络综合治理的多重主体中,政府网信管理部门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政府网信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严格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信息分级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网络不良信息;要支持研制网络不良信息过滤技术,并在计算机或手机上安装不良信息过滤软件,以阻断网络不良信息向未成年人传播的路径。

约束运营主体,增强行业自律。网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行业自律,避免互联网企业为了追逐利益而传播网络不良信息。应不断加强网络服务运营商主体责任,强化制度约束,促使网络运营商自觉担当起社会责任,自觉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设置网络审查监视机构,促进青少年安全使用网络。可以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未成年人上网形成必要监管。该机构可对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筛查审核,如果发现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可以拨打机构设立的举报热线;在未成年人手机终端上设置由第三方监督机构研发的APP,可对不良信息进行监视,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在上网中存在的风险。

厘清执法责任,严打危害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该类执法作为常态性执法,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放心安全使用网络的合法权益。

加强教育引导,培育未成年人理性文明上网理念。切实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充分发挥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上网中的监护作用。加强家庭监护和学校监管的重要性宣传和可操作性规定,并明确规定家庭和学校在该保护过程中因疏忽而造成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家中上网的电脑安装网络不良信息过滤软件,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文明上网。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甄别网络不良信息的能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媛]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