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害并非一律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
时间:2018-02-14  作者:钟晓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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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法侵害作为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前提,对于认定实施防卫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而能否减免刑事责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动物的不法侵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除了要对动物进行处理外,还要求动物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动物侵害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动物侵害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往往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动物侵害一律属于不法侵害,在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动物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动物侵害可以分为动物自发的侵害行为和因受动物管理人、饲养人的唆使而进行的侵害行为两类,要区别情况加以不同对待。

一方面,他人故意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在动物的侵害是因他人故意唆使而发生的情况下,此时动物仅仅是作为工具存在而已,并非不法侵害的主体。在此情况下,防卫人对动物的攻击进行反击,相当于对加害人用于实施不法侵害的工具进行损毁。防卫人通过毁损工具(即动物)来阻止侵害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另一方面,对于动物自发的侵害攻击行为,笔者认为,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不法侵害。首先,动物的侵害攻击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性质,其不具备侵害社会法益这一条件。其次,实施侵害的主体是动物而非自然人或者单位,故也不具备主观故意这一社会意识。最后,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人,而不能是动物。所以不能将动物自发的攻击行为界定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但是可以针对动物自发的攻击行为实施紧急避险,这是刑法规定的另一种排除犯罪的法定事由。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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