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刑制度破解财产刑执行难
时间:2018-02-09  作者:余大伟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实现。但实践中,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制约着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损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既存在一定比例服刑人员无执行能力的情况,又存在部分服刑人员主观上对财产刑执行有法律误区情况,还存在法院接收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的程序机制不顺畅等。对此,笔者建议,除了加强对服刑人员个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掌握其真实履行能力,法院强制服刑人员缴纳之外,还应该从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执行途径、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着手,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统一财产刑履行与减刑相对应的幅度标准。建议将财产刑执行和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直接与自由刑减刑挂钩,这样,既消除了绝对数额的财产刑履行标准所带来的不公平,又激励有履行能力的服刑人员为了达到减刑目的而积极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缺少财产刑、财产性义务履行幅度对应的自由刑减刑标准,使得各地在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提请、审查时缺少统一参考标准,影响执行严肃性。

建议引入财产刑减刑制度。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减刑,但对于附加刑财产刑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如果在主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在依法减轻其主刑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其罚金数额,以鼓励其积极改造。罚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与自由刑、剥夺政治权利一样,都是对服刑人员触犯刑法的处罚,当服刑人员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满足减刑条件时,可以相应地减少罚金额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将罚金刑纳入减刑制度。刑法第2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11条规定,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可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对服刑人员裁定减免罚金。

建立健全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一是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法院应与刑罚执行机关建立服刑人员财产刑判决与执行信息异地共享数据库。通过大数据,实现监督全覆盖。二是建立对财产刑执行的调查评估机制。刑法第260条与《规定》给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以减免的机会,为防止服刑人员在此环节逃避财产刑执行,可以与法院、监狱联手,建立起以刑罚执行机关为主、法院认可、检察监督的财产状况调查核实机制。三是重视财产刑执行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刑法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执行的规定体现了权益保障的精神,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应保障个人权益为基本要求,重点解决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正确区分问题,保障财产共有人对被执行的财产所享有的权益等。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李瑾]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