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毁林者可提起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时间:2019-07-19  作者:孟广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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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麦某于2004年12月以广东省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两份《土地租用合同》,租得该社区集体所属的土地111.31亩,期限为50年。租地后,麦某将该承租土地用于修建工业厂房。从2005年9月开始,在未办理合法林地征占或林地变更手续情况下,其雇请施工人员对该地块的荔枝林进行砍伐,修建厂房、道路和铁皮房等建筑。至2017年3月案发前,共修建建筑物59栋,建筑面积34607.63平方米。

麦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房行为,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3月,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对麦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益诉讼线索进行了调查,并于3月23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立案,同时聘请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本案犯罪现场的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评估鉴定。经鉴定:涉案林地总面积为24039.19平方米;涉案林地现状为房屋、道路和建筑垃圾堆放地,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原有植被被房屋、碎石、道路、建筑物等覆盖掩埋,原有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层不复存在,即使通过人工恢复,短期内亦无法恢复至原貌,涉案林地与周边相近的林地相比,无法达到植物种类丰富、结构完整、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涉案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鉴定认为,现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182573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事务性费用为人民币28万元。

2018年7月30日,宝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此两项费用为诉讼请求,向宝安区法院提起了麦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麦某赔偿其毁林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评估费用。

在本案调查阶段,检察官进行了释法工作,使麦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的严重性。麦某当场表达悔意,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麦某在开庭前将人民币2462573元全部缴纳至宝安区法院指定账户。由于麦某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涉案林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均已拆除,并已主动缴纳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的全部赔偿款,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又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18年8月22日,宝安区法院判处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赔偿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182573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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