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张思卿 1996年03月12日)
时间:2006-02-21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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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6年0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张思卿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1995年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年工作安排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维护稳定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要求,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各级检察机关突出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全年共依法直接立案侦查各类犯罪案件83685件;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刑事犯罪分子608678人,依法起诉596624人。

  一、坚决查办大案要案,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1995年,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成效显著。各级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63953件,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19732件。查办犯有上述罪行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2835人,其中党政领导机关3206人,行政执法机关2258人,司法机关3792人,经济管理部门357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9亿多元。

  (一)查办了一批影响大、震动大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紧紧抓住查办领导干部犯罪案件这个关键,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犯罪,都坚决依法查办。全年共立案侦查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62人,比上年增加27.9%,是历年来最多的。其中,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619人;厅局级干部137人,省部级干部2人。这些人在我们的整个干部队伍中只是极少数,他们放松世界观改造,经受不住改革开放的考验和腐朽思想的侵蚀,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堕入犯罪泥潭,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危害。去年查办的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等人犯罪案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欧阳德受贿案,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市委副书记孙庆祥、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卢胶青、副市长孔利民、公安局长李惠民等人受贿、行贿犯罪案件,国家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原司长康耀受贿案等,都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些要案的查处,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对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警醒作用,推动了廉政勤政建设。

  (二)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等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大案29419件,占三类案件立案总数的57.6%,其中100万元以上的504件。近几年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尤其是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热点部位发生的案件突出。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总经理邓斌等人非法集资32亿多元,并犯有巨额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罪行,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查清全案,共立案侦查94人,依法起诉79人。主犯邓斌、姚静漪已被判处死刑。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赵国利,贪污公款1700余万元,已被依法起诉。

  (三)查办了一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执法犯法,损害法制尊严,破坏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把查办此类犯罪案件作为反对腐败,维护司法廉洁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年共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司法人员3792人,比上年增加39.6%,其中立案查办构成徇私舞弊犯罪的司法人员1055人,比上年增加1倍多。特别是对内外勾结、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的司法人员的犯罪案件,严查严办。辽宁省铁岭市检察机关在审查4起重大流氓团伙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司法人员与流氓团伙有牵连,现已对构成受贿、徇私舞弊犯罪的12人立案侦查。

  (四)坚决打击破坏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实施的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重视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深入房地产开发、金融证券、土地批租、进出口和税收征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查办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在金融、证券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挪用单位、客户资金,玩忽职守等罪案3427件3743人;查办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198人;查办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罪案200多件,其中亿元以上的63件;查办法人犯罪案件1064件;查办假冒商标罪案1366件;查办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涉税罪案8049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检察机关在深圳一举查获了10个特大骗税犯罪团伙,立案54件77人,涉及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多家企业,价税合计金额19亿多元,已抵扣和骗取税款9900多万元。这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办案中,还顺藤摸瓜,发现并查处其他各类罪案90件105人,追缴赃款9000多万元人民币、500多万美元,避免和挽回税款流失3亿多元。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丁马力、翟鲁光,严重违反外汇买卖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加大外汇买卖数额,给国家造成1.75亿美元的巨额经济损失。他们还分别收受贿赂12万美元,丁、翟二犯已被立案侦查。

  (五)依法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站所中的犯罪案件。重点查办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在实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租赁、拍卖、兼并、集团改组等过程中,借机侵吞国有资产,行贿受贿的犯罪案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采用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自经办或亲友经办的企业中变相侵吞的犯罪案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将所得据为己有的犯罪案件;县直机关和乡镇干部在土地开发征用、公益金提留、开办乡镇企业等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犯罪案件;乡镇站所领导干部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犯罪案件。全年共查办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3308人,查办基层乡镇站所工作人员5419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此类案件,对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群众的支持。

  (六)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实行标本兼治是我国反腐败的一贯方针。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做了大量法制宣传、廉政教育等工作,不少地方举办了惩治贪污贿赂成果展览,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注意针对办案中揭露出来的问题,分析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积极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范机制。对近年来领导干部犯罪,司法人员犯罪,金融、证券、房地产领域的犯罪,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犯罪,伪造、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了防范对策,已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为推动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深入发展,我们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同时,重点抓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不懈地抓宣传、抓举报,依靠人民群众提供案件线索,证实犯罪行为,全年共初查群众举报线索116658件;二是制定了有关要案线索备案、初查工作制度,解决有案不查或查不下去的问题;三是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加重上级检察机关的责任,下级查办有困难的上级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案抓落实;四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整体功能,加强对跨省、跨地区大要案侦破工作的集中指挥和统一协调;五是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办案质量;六是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合力;七是加强了专门机构建设,截至去年底,已有28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市级检察院建立了反贪污贿赂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11月建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步入专门化、正规化轨道,这对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一个有力的组织保障。

  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必要保障,是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衰成败、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按照中央确定的工作部署,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继续严肃查处大案要案,一步一步把斗争引向深入。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共同举办了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这次大会以“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主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来自90个国家和地区的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会议开得圆满成功,代表的人数与规格,论文的数量与质量都超过历届。绝大多数代表反映,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和做法很有特色,反腐败的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成效显著,值得称道。

  二、强化严打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精神,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挥职能作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密切配合,把“严打”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670886名,年底审结624910名,批准逮捕576033名;受理移送起诉的人犯660406名,审结593444名,提起公诉555842名,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一)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流氓等暴力犯罪,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依法快捕快诉,对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坚持介入侦查制度,加强出庭公诉工作,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上述各类案犯209271名,起诉178911名。

  (二)积极参加整顿治安秩序的专项斗争。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配合,积极参加“严打攻势”、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统一行动和对治安秩序混乱的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一些地方抓住本地治安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设备犯罪,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流窜犯罪,打击毒品犯罪等专项斗争。

  前一时期,利用计算机等高技术手段“制黄”、“贩黄”,宣扬封建迷信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盗印活动严重。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了去年第四季度在全国开展的打击音像及电子出版物领域中“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的集中行动,摧毁了一些地方的“制黄”、“贩黄”网络和非法出版窝点,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

  (三)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追捕追诉。对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漏犯漏罪,依法追捕追诉,共追捕6314人,追诉2973人。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盗窃案时,发现疑点,在两次向侦查机关提出追捕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情况下,依法直接对嫌疑人立案侦查。通过深入查证,破获特大抢劫案3件,盗窃案19件,销赃案4件,打掉一个猖獗一时的犯罪集团,追捕人犯12名,并侦破所涉的2起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该案提起公诉后,有5名罪犯被判处死刑。

  (四)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在抓住“严打”这个首要环节的同时,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做好预防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检察工作。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认真办理申诉案件,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对我“西化”、“分化”,境内外敌对分子相互勾结,伺机而动;重特大刑事犯罪上升幅度仍较大,有些重特大刑事案件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一些地方治安秩序不好,群众很有意见;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维护稳定的任务很繁重。我们将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斗争,维护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三、加强执法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各级人民检察院把加强执法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和查办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通过办案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4243件次。对有关部门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经提出纠正意见后仍该立案不立案、该移送起诉不移送的重大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立案侦查1250件。湖南省衡阳县待分配大学生邓清强纠集他人持械抢劫,有关执法部门在收取4000多元现金后,将邓犯等4人释放。抢劫主犯邓清强获释后4天即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先后任乡政府秘书、乡武装部副部长等职,群众反映强烈。衡阳县检察院已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针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加强抗诉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全年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1775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64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343件次。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针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缓刑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了抗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在法纪检察工作中,认真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在重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的同时,还立案侦查了刑讯逼供案412件,非法拘禁案4627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管制案1739件,妨害邮电通讯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87件,玩忽职守案4234件,重大责任事故案5052件。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认真执行监狱法,以解决用钱抵刑问题为重点,严肃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以及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情况。起诉监管改造期间又犯罪人员4468人。对监管改造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35419件次。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干警徇私舞弊、私放罪犯、贪污、受贿、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1995年底,已对全国的监管场所基本实现派驻检察。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工作。对已经生效但明显不公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共提出抗诉1507件。工作中注意加强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检察,全年共立案侦查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司法人员183人。安徽省阜阳地区检察机关接连受理3起不服经济纠纷判决的申诉案,经审查,3案为同一原告,由同一审判员承办,判决都严重违法,明显偏袒原告一方。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并立案侦查了阜阳市法院原副院长袁明、经济庭庭长王福勤、审判员范哲宏等8名审判人员受贿、徇私舞弊等罪案,并就3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向审判机关提出了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了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去年共作出司法解释14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制定了执行办法,建立了专门机构,对20起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作出了赔偿决定。

  当前,执法不严仍是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不够有力,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查处有过轻过缓的问题。坚决贯彻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和对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的方针,加强执法监督,依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然是今后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四、认真实施检察官法,推进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检察官法,进一步加强了队伍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认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在全系统开展了宗旨教育,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开展了学习孔繁森等先进典型、争做优秀检察官的活动。

  去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双先”表彰会,命名模范检察院15个,模范检察干部60人,为171个先进集体、115名先进个人记一等功。据统计,去年全国检察系统有6967个单位和个人荣立一、二、三等功;有4230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地方有关部门记功和命名表彰,14人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注重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对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强调检察机关领导班子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各级检察长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办案的带头人,严格执法的模范,勤政廉政的表率。上级检察院协同地方党委对部分检察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届中考察,调整、加强了领导班子,充实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

  认真贯彻实施检察官法,依法管理检察官队伍。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逐步把检察官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推进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制定下发了6个实施检察官法的配套规定。去年底举行了全国首次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加强了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全年共培训各级检察长820人,其他检察人员15000多人。

  加强廉政建设,整肃风纪。根据中央的部署和法律的规定,突出抓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越权办案等行业不正之风,认真开展执法执纪检查和纪律作风整顿。全年共查处检察系统违法违纪人员768人,其中构成犯罪的69人。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高振家,受贿3万元,已被判刑。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工作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侦查与审查逮捕、起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加强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对办案情况及时督促检查,严肃纠正个别地方越权办案、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对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及时查究,予以撤销。

  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通知》要求,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机关还续聘、新聘了一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去年,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强检察工作的有关决定,这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

  1995年是检察工作取得较大发展的一年。这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检察机关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之中,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全体检察干警振奋精神,勤于职守的结果。目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经济领域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一些检察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斗争需要;二是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三是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参与地方保护,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干警违法违纪情况增多;四是办案经费紧缺,技术装备等物质保障落后,制约检察工作发展;五是办案力量不足,一些举报线索未能及时查处。上述问题有待今后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认真解决。

  各位代表: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是一部跨世纪的纲领性文件,为今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完善,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顺利实现,是今后检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今后检察工作要坚持以下几点:(1)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维护中央权威;(2)坚定不移地坚持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服从于、服务于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3)坚定不移地把维护稳定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大打击各类犯罪的力度;(4)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突出抓好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加强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5)坚定不移地

  坚持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积极而稳妥地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制建设,推进检察机关现代化、正规化建设;(6)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全面实施检察官法,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人民检察官队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筹备召开第十次检察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九五”期间和未来15年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的总体部署,继续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以维护稳定为重点,全面加强检察工作,努力促进经济领域两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转变。今年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坚持查办大案要案,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继续依靠和发动群众举报犯罪分子,依法初查,适时立案,抓紧结案,加强起诉出庭工作。对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不管职位高低,都要绳之以法,决不姑息养奸。在工作中仍然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发生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重大改革措施实施的犯罪案件;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县直机关、乡镇站所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坚持标本兼治,运用检察职能,结合办案,积极防范和消除腐败。

  第二,坚持“严打”斗争,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第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围绕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依法从重从严惩治严重经济犯罪这两个方针的落实,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及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而导致执法违法、执法犯法等突出问题。

  第四,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下大力调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准确把握、认真解决工作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抓紧研究起草反贪污贿赂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工作,加强检察法制建设,不断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第五,认真执行检察官法,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讲话中对领导干部的要求,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强调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政治素质,支持和保护广大干警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积极性;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严肃查办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抓紧干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今年要在全系统整顿纪律作风,开展文明执法活动,强化法制观念,保证严格执法。

  各位代表!

  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同心同德,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为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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