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杨易辰 1988年04月01日)
时间:2006-02-22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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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88年04月0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杨易辰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五年来的检察工作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我国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五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检察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重要任务,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了一大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1987年,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社会治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参加专项集中打击和区域性集中治理,巩固和发展了“严打”斗争的成果。五年来,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221万多人,依法起诉216万多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为社会治安的好转作出了很大努力。

  ⒉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卫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特别是1985年下半年以后,我们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适时地调整了工作部署,采取狠抓大案要案和“系统抓、抓系统”等有效方法,沉重打击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1987年,针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一度相当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召开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级检察机关有计划地开展了专项打击,使查处经济犯罪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五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等犯罪案件15.5万多件,追回赃款、赃物折价共计16.3亿多元。其中贪污、受贿万元以上的大案30651件,贪污3万元、受贿2万元、走私贩私10万元、诈骗10万元、投机倒把30万元、个人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4200件。如原福建省海丰贸易公司职员林旭贪污美元17万元、人民币307万元案;原江苏省武进县化肥厂财务科长蒋正国贪污129万元案;原广东省南海县毛纺厂副科长邱国杰受贿20万元、贪污8万元案;原福建省裕丰实业公司副董事长杜国桢投机倒把金额1.9亿余元案。五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冲破阻力,排除干扰,依法查处了一批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其中县团级以上干部1500多人。如原海南行政区党委组织部长林桃森,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总经理杨献庭,原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原湖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金辉,原黑龙江省军区参谋长赵志立,原安徽省委常委兼秘书长洪清源等,均因贪污或受贿罪被依法判刑。通过办案,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⒊依法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注意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近两年来,一些地方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违法犯罪仍然突出;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比较严重,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发生,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查办了一批民愤大、影响坏、危害严重的案件。五年来,检察机关共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3.5万多件,起诉2.17万多件。其中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案件840件。例如:原安徽省冶金厅副厅长朱宾仑、原马鞍山市黄梅山铁矿矿长王玉生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矿库溃坝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使19人丧生、1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咀山市水电局局长田根成在山洪暴发时,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2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原河南省博爱县青天河水库水电管理处主任王春生等人玩忽职守,超载冒险起航,致使游船沉没,游客113人丧生。原黑龙江省漠河县县长高保兴、县委副书记李永庆等人,在大兴安岭林区火灾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五年来,检察机关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依法查处了309名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犯罪案件。如原云南省大关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曹崇勋非法拘禁案,原南京市副市长丁永安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案等。通过办案,打击了犯罪分子,增强了干部的法制观念,维护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障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

  ⒋认真处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各级检察院把办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来抓,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热情接待,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掌握犯罪动向,查处犯罪,保护无辜,纠正错案。有的地方还开展了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的举报活动。五年来,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97万多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种违法犯罪线索149万多件,查处控告申诉案件48万多件,纠正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3.1万多件。如原甘肃省优等劳动模范文炳衡,因检举县委书记唐风仪(已死亡)违法乱纪问题,1958年被定为反革命诬告陷害罪,处以死刑。多年来,文的亲属不断申诉控告,由于“左”的影响,长期没有得到纠正。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复查,终于查清事实,由法院依法作了改判,使这起沉冤30多年的错案得以昭雪。

  ⒌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五年来,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又注意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在侦查监督活动中,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除依法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了一大批案犯外,还不批准逮捕23万多人,不起诉2.6万多件,追捕追诉犯罪分子7万多人;在审判监督活动中,对法院判决的案件提出抗诉1万多件;在监管改造监督活动中,共查处“两劳”人员中的犯罪案件6.4万多件,办理管教干警犯罪案件1000多件。同时,对侦查、审判、监管改造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通过上述监督活动,保证了刑法、刑诉法的正确实施。

  ⒍加强司法解释,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五年来,改革开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犯罪的新特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文件。例如,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犯罪作了具体规定。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及时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保护无辜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起了重要作用。

  ⒎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五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把综合治理的各项内容寓于法律监督活动之中,结合办案,针对有关单位工作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据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统计,去年通过办案,促使300多个濒临倒闭的企业摆脱困境,帮助1400多个企业扭亏为盈。在劳改、劳教场所协助有关单位加强和落实监管改造措施,搞好文明管理,促进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造。协助一些单位认真落实对免诉人员的帮教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回访考察,使大多数人走上了自新之路。深入企业、机关、学校、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在检察活动中,注意妥善处理群众之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恶性案件发生。有的检察院还协同有关部门实行各种与经济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依靠群众,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和减少犯罪,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检察机关坚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服务,开拓前进的五年。在过去的五年里,广大检察干警在任务繁重、工作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了良好的精神状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秉公执法,为我国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五年来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和支持的结果,是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努力实施法律监督的结果。实践证明,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我们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突出的是: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在过去的五年里,我们用较多的精力抓了打击犯罪,也注意通过办案实施法律监督。这是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是正确的。但是,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主要原因:一是对法律监督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二是我们的领导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三是法律监督的程序、手段不完善,法律监督的效力不强;四是干部力量不足,素质不高;五是技术装备落后,办案经费严重短缺,行使职权缺乏有力的物质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活动的主线,围绕法律监督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把法律监督贯穿到办案过程中去。我们不能把法律监督与抓打击犯罪、抓办案割裂开来,而是要同打击犯罪、同办案结合起来,通过法律程序和手段实施监督。同时要不断提高干部素质,改善执法条件,切实把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地、全面地担负起来。

  (二)

  回顾五年来的检察工作,我们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具体有以下五点:

  ⒈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其基本点就是正确贯彻党的政策,严格执行法律。五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动向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都很关心、重视检察工作。许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人大代表到检察院视察,听取汇报,有的还作出决定,帮助检察机关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同时,对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批评和意见,监督检察机关纠正错案。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强有力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⒉坚持从保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出发,确定检察工作的重点。1983年8月,当社会治安出现非正常状态,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时,我们提出“念一本经,唱一台戏”,全力以赴地投入了这场斗争。1985年下半年,我们针对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上半年期间经济领域的犯罪十分猖獗的状况,提出了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及时调整部署,集中力量,沉重打击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只有把保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作为自己的目标,认真开展各项检察活动,才能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

  ⒊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实施法律监督。五年来,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同违法犯罪和干扰依法办事的行为进行了斗争。在打击犯罪的活动中,我们从实际出发,依法开展检察活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该严的则严,该宽的则宽,正确地执行法律。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我们坚持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搞“联合办案”,避免职能上互相混淆,互相代替。对侦查、审判、监管改造活动中有违法制的行为,都依法予以纠正。这些做法说明,只有严格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⒋坚持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检察活动建立在依靠群众的基础上。在检察活动中,我们坚持依靠群众,调查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依靠群众,与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预防犯罪。在工作中,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认真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经验证明,只有相信群众,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检察工作同群众路线密切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同犯罪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⒌建立一支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检察队伍,是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组织保证。五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队伍建设,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组织上,始终注意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把一些优秀中青年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在政治上,教育干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和国家的法律,自觉地为改革开放服务。在思想上,加强“四有”教育,倡导干警树立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职业道德,开展“争行创优”活动,表彰了一批秉公执法的检察官。对于极少数经不起考验,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干警,进行了严肃处理。在业务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了一批干部,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践证明,只有建立一支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过硬的队伍,才能真正担负起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任务。

  (三)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确定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今年2月,我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总结了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经验,讨论了检察机关的今后任务,研究了检察体制的改革,以增强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这次会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检察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任务,就是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方针,以保卫和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中心,以搞好自身的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个主线,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坚持不懈地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是检察机关长期的重要任务。这既是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为改革、开放服务的具体内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安定的因素甚多,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还会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必将冲击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必将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消极影响,增加诱发犯罪的因素;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交替,也会出现一些漏洞和空隙,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将会长期存在,犯罪的形式、手段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有力地打击这些严重犯罪活动,不仅改革、开放不能顺利进行,清正廉明的党政作风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也难以形成。因此,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不能放松。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密切注意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把“两打”斗争深入进行下去。

  检察体制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检察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的方面是好的。但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一些缺陷在检察体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检察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形势下,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必须进行检察体制的改革,以充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和总要求,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功能完备、富有效力的,与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协调的检察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近期的改革要本着党政分开的原则,理顺内外关系,上下关系,明确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健全工作制度,增强活力,提高效率。

  检察体制的改革,最根本的在于增强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次会议,对检察体制改革的意见主要是:

  ⒈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法律监督程序。1979年颁布的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这无疑是正确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全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要继续完善对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措施,规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和手段;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还要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制定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具体程序,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⒉完善检察系统的领导体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实施领导的具体程序和制度,目前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没有充分体现。在实行党政分开之后,应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明确划分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既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又要下放权力,调动下级检察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⒊改革人事工作制度,建立检察干部管理体制。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调动积极性,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当前存在的主要弊端是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法陈旧,管理制度不健全。今后应根据依法分类管理和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一套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科学的干部管理体制。要按照类似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国家检察官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⒋改善执法条件,为实施法律监督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它除了一般行政经费外,还需要相当数量的办案费、技术装备费、干部培训费等。这些业务经费,在不少地区的基层检察院长期得不到解决,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建议按照国家的财政体制,对检察机关经费的列支和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和预决算制度。一般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检察业务经费最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列支。对于一些特别困难的地区,可考虑由中央财政拨给补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视情分配,以保证检察机关进行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⒌增设派出机构,加强基础工作。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县级检察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乡镇工作和企业和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许多检察机关在重点乡镇和大型厂矿进行了设置派出机构的试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从各地的经验看,在一些重点乡镇设置派出机构,是必要的,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

  这些意见,有的需要同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有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立法。因此,我们将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同时也希望全国人大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改革,以逐步完善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各位代表,党的十三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都很好。在党的十三大精神指引下,改革、开放正在进一步深化,经济在稳定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开始,法制建设也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富有生气。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一定要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把检察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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