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刘复之 1993年03月22日)
时间:2006-02-22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3年0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刘复之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位代表: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开展了各项业务,检察工作在改革中前进,取得很大的进展。

  五年来,检察机关突出地开展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加强了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犯罪的工作,加强了各项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有步骤地对检察体制进行了改革。各级检察院在工作中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作用。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五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

  这几年,全国检察机关突出地开展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这种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

  ——坚持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从1988年第四季度开始,高检院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确定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强调领导亲自动手,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从而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据统计,1988年至199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49122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818人;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25.8亿元。

  ——贯彻“两高通告”。1989年8月15日,高检院会同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有36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理小案,严厉打击了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侦破的万元以上大案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有1782件,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122件,100万元以上的81件。1992年海南省海口市工商银行会计薛根和与他人合伙贪污3000多万元,这是历年来最大的一起。1988年以来,共查办了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2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173名,省部级干部5名。查办大案要案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都很好。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首、立功或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政纪、党纪部门处理。这样做,既严厉打击了严重的犯罪分子,又教育和挽救了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检察长带头办案,分级办理大案要案。从高检院到地方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带头查办大案要案的制度。领导干部深入第一线,研究案情,指挥侦查、取证,解决困难,取得了主动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了分级负责办理大案要案的制度;中央国家机关的大案要案和涉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由高检院为主查办;涉及司局级干部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为主查办;涉及县处级干部的案件,由地、州、市级检察院为主查办。采取这些措施,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有利于排除干扰,侦破案件,制服罪犯。

  ——开展举报工作。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特区市检察院首创了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高检院迅速推广了这个好经验。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机构,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举报工作。通过举报受理的贪污贿赂线索73万件次,已立案侦查15万多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21万多件已移交有关部门办理。还查办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922件,查办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案件328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6080名。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受理、初查、立案侦查、保护、奖励和信息反馈等一套制度,1991年5月高检院公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举报线索已经成为侦查案件的主要来源。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形式,它推动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顺利进行,并为其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建立反贪污贿赂局。1989年夏,高检院肯定和推广了广东省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局的做法,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支持。全国绝大多数省级检察院,部分市、县检察院,已先后在原经济检察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了反贪污贿赂局。经过组织调整,充实办案力量,增添技术装备,强化集中统一指挥,加强了秘密调查工作,培养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队伍,推进了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经过几年的实践,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能力已有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查办贪污贿赂罪案的侦查体制。在检察机关中建立反贪污贿赂局,有助于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监督,这是针对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而采取的重要组织措施,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

  ——实行内部双重制约制度。从1989年起,各级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实行了内部制约制度,把侦查、预审工作与审查逮捕、起诉工作分开,分别由反贪污贿赂局和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办理;对不服免诉的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处理。实行这个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差错,出了差错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

  ——加强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录像等宣传媒介和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查办贪污贿赂罪案的情况,宣传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高检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共举办大中型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展览129次,参观人数达700多万人次,提高了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透明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加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

  ——起草《惩治贪污贿赂法》。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惩治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经过两年多的调查、论证,已拟出草案。现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现的新情况,正在进一步研究和修改中。

  ——打击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和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了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的打击,维护国家税收和工商管理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罪案38091件,假冒商标罪案5105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7亿元。

  反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办案中,各级检察院注意严格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不断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我们总结和推广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这主要是:(1)区分贪污贿赂犯罪与正常交往应酬的界限,分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纪违法的,哪些是犯罪的,对确有犯罪事实和确凿证据的犯罪分子坚决查办,决不手软,但在定性时不拔高,定罪时不凑数;(2)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的行动,重点查办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和为获取“回扣”而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3)对于重要岗位上的涉嫌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先建议党委、政府适时进行人事调整,避免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脱节,同时,严格保守侦查秘密,防止侦查对象畏罪潜逃,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4)在侦查工作中,不轻易冻结企业的银行帐户,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受审查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科研和业务活动;(5)凡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有争议的,不轻易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凡是拿不准的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6)大力加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针对发案单位暴露出来的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整改,促进会计、审计、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完善,健全防范机制。

  (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检察机关的又一个工作重点。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相互配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严打”斗争。1988年至199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2959565名,经审查已批准逮捕2568250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2904820名,经审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507247名。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各级检察院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枝末节的原则,依法从快批捕、起诉,防止贻误战机。

  ——重点打击暴力犯罪。检察机关始终把杀人、抢劫、爆炸、盗抢枪支、持枪作案、强奸、流氓滋扰等严重犯罪,以及各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和团伙列为打击的重点,共批捕这些严重犯罪分子871922名,批捕参与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的犯罪分子102083名。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了1989年春夏之交制止动乱和平息北京地区反革命暴乱的工作。

  ——积极参加反盗窃、“扫黄”、除“六害”等专项斗争。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严厉打击了这些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安定、群众痛恨的犯罪分子。五年来,共批捕盗窃案犯1256518名,起诉1228612名;批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案犯119181名。

  ——加强国家安全检察工作。加强隐蔽敌情动态的研究,与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阴谋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的反革命活动,以及国外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窃密等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五年来,各级检察院在坚持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的同时,对没有逮捕必要或没有构成犯罪的225625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1538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追捕漏网的犯罪分子39029名,追诉20664名;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3817件次;把提前介入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对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作为加强侦查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并逐步走向制度化,有效地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培养优秀公诉人,提高出庭公诉水平。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962件次;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0280件。

  ——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机关的主要措施是: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隐患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对免诉人员进行教育、考察;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了解社会动向;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挽救工作;开展对诱发犯罪原因的社会调查和专题研究,提出预防对策。

  (三)严肃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1988年,高检院恢复了法纪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组建了法纪检察机构,使法纪检察工作逐年得到加强。五年来共查办“侵权”、渎职的重大案件9060件,特大案件2482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614名,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亿元。

  各级检察院特别注意查办刑讯逼供、徇私舞弊、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诬告陷害、破坏选举等案件,依法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五年来,共立案侦查公安、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案1687件,徇私舞弊案709件。同时,还查办了公民之间因经济、婚姻、家庭、遗产等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15297件。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并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一经发现检察机关都及时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对我国的攻击是没有道理的,是毫无根据的。

  各级检察院认真查办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运用法律武器同严重官僚主义作斗争,维护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经济管理秩序。

  (四)积极开展监所、军事、铁路运输、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等检察工作

  ——加强了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及监管改造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劳改劳教场所派出检察院66个,派驻检察室711个,在看守所派驻检察室1993个。这些检察机构与监管改造机关配合,坚决打击“牢头狱霸”,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监督和促进对罪犯、劳教人员依法文明管理和改善监所条件,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级军事检察院及时打击军内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努力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人民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

  ——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共批捕在列车上和车站、铁路沿线作案的犯罪分子44733名,起诉46395名,严厉打击了“车匪路霸”;同时查办了铁路系统的贪污贿赂罪案3329件,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促进路风的整顿起了积极作用。

  ——加强了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认真处理控告申诉案件,接待来访936021人次;处理来信3572654件次;妥善处理了一批集体上访案件,化解了矛盾,减少了不安定因素。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本着“积极、认真、稳妥”的原则,大力培训干部,克服困难,初步开展了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

  ——重视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在办案中的应用,已建立省、地、市和部分县检察技术点1273个,科研机构20个,拥有各类技术人员5500名。通过检验鉴定、现场勘验、文证审查等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高检院单独发布司法解释文件48件,与高法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文件65件。各级检察长能够带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视科学决策,严格依法办案。

  ——创办了《中国检察报》,成立了中国检察出版社和检察理论研究所,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研究,推动了业务的开展。

  ——开展了同国外、境外检察、司法机关的友好交往,同一些国家建立了检察司法协助关系,开展了与港澳廉政机构的个案协查。

  (五)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我们坚持在广大干警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去年又着重进行了加快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步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我们还认真抓了法律责任、职业道德、检察纪律的教育,密切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和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宣传检察人员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英雄模范事迹,在全国范围表彰了401个先进集体,612名先进个人,有15名检察干警受到国家表彰,其中全国劳动模范8名。在省级范围表彰2498个先进集体和7512名先进个人。

  1988年冬,我们确定了从严治检的方针,提出建设一支立场坚定,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检察官队伍的奋斗目标。1989年颁布施行了“八要八不准”的《检察人员纪律》。每年开展一次执法执纪大检查。检察系统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严肃查办了少数违法乱纪的干警。注意把好进人关,坚决清理调出不合格的检察人员,维护了队伍的纯洁。

  高检院创建了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已培训各级检察长和后备干部3354名;全国建立了24个检察官培训中心和5所检察干部学校,已培训各级干部45000名;有10万多名检察人员参加了电大、业大、函授和专业证书学习。到1992年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已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从去年开始严格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对330名新任省、市两级检察长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经过改革,县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有了新的进展。全国已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1020个,设置税务检察室2613个。这些派出的基层检察室对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配套办案,联系群众,反映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检院已着手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尽快报送立法机关审议。

  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高检院已草拟出《检察官条例》,并已报请立法机关审议。

  五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所有成绩,都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国务院的关心、支持下取得的,是广大检察干警辛勤努力、发扬奉献精神的结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检察机关在恢复重建中进行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我们这一届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这几年,检察工作在改革中开拓进取,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任务和工作内容已为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所认识和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已初步形成。实践证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历史性任务中,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经受了国内外风浪的锻炼和考验。广大检察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忠于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一支执法、护法队伍。

  回顾我们五年的工作,也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这主要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还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的新要求;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条件相似的地方,工作开展差别较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还没有充分地贯彻,尚需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少数地方存在执法不严、越权办案、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个别领导人缺乏秉公执法的勇气,克服困难的劲头不足,遇到干扰,往往表现软弱。办案经费仍然比较困难,技术手段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量少质差。这些缺点有待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克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需要逐步解决。

  二、检察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

  检察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工作。去年5月,我们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检察会议,初步总结了为经济建设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经验。根据去年10月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检察工作和法制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在今后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检察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定地贯彻“两手抓”的方针。我们把分清罪与非罪界限,坚决而准确地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检察机关对经济建设最重要、最直接的服务。要求做到打击不忘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办案不忘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使打击与服务辩证地结合起来。

  (二)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办案中,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罚代刑和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三)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开展调查、侦查、取证等工作,召开有企业家、科技人员、党政干部等各界参加的各种座谈会,征求意见,请进来、走出去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活动,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在广泛的群众工作基础上,系统地进行调查、侦查、批捕、预审、起诉、监所检察、举报、接受控告申诉等专门业务建设,特别注重加强侦查工作建设,不断提高获取证据和破案的能力。

  (四)坚持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按照“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打击犯罪这一手必须硬,不能软;但在定罪和定性时要求慎重,务必搞准。慎重和搞准才能保证坚决有力地打击犯罪。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并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打击各种犯罪中,既要警惕打击不力,又要防止简单粗糙。要注意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防止用专政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用刑事法律惩办的办法处理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失误。

  (五)坚持严格执法。正人必先正己。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做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模范,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有罪必办,有错必纠。

  (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严格依法办事与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立法建议。

  (七)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依法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上级检察院在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要在思想政治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培训、检察长任免、物质装备等方面,对下级检察院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使检察机关步调一致,力量集中,增强法律监督机关的整体功能。

  (八)坚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各类检察学校,通过学校培训干部,这是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提高战斗力的基本途径和战略任务。同时,要组织好经常的政治理论学习。要坚持进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加强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当作做好工作和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来抓。

  三、今后的任务

  各位代表:

  在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和去年3月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四大,为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制定了宏伟的纲领。举国上下精神振奋、团结奋进。祖国大地生机勃勃,欣欣向荣。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全国大多数地区的治安秩序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少数地方和方面刑事犯罪活动猖獗的状况,经过开展专项斗争和严厉打击已初步得到遏制,极少数治安秩序混乱的地方正在重点治理。廉政建设取得了成绩。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数是廉洁奉公的,极少数违法乱纪、蜕化变质分子受到了严肃处理。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国内因素和国际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我们社会的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们面对新的复杂的情况,要充分估计到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邓小平同志“两手抓”的方针。根据十四大的精神,坚决惩治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肃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我们也决不能放松警惕。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率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执法,抓紧自身改革和建设,做好各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