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刘复之 1990年03月29日)
时间:2006-02-22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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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0年03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刘复之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1989年春夏之交,我们国家经受了一场政治风波的严峻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支持下,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制止了一些地方的动乱、平息了北京的反革命暴乱。中央坚决果断决策,粉碎了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阴谋活动,保卫了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这一伟大胜利,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6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11月,召开了五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最近,党中央又召开了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这三次中央全会的精神举国上下正在学习和贯彻。一年多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我们的国家是稳定的,社会是稳定的,国民经济正逐步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道路。

  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廉政建设,克服腐败现象,惩治贪污、贿赂,开展清查工作,打击刑事犯罪,“扫黄”、除“六害”,取得了很大成绩。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也有新的进展。现在,我就1989年的主要工作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

  在党中央的正确方针指引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继续把反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自觉地为国家稳定服务,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服务,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取得了显著效果。

  198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罪案十一万六千七百六十三件。经过审查,已立案侦查五万八千九百二十六件,约占受案数的百分之五十。受案数和立案数分别比上年增加一点六倍和一点八倍。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案三万三千六百八十一件,贿赂案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件,已决定逮捕贪污、贿赂人犯二万零七百九十四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万九千四百零六名。已追缴贪污、贿赂赃款赃物合人民币四亿八千二百八十六万元。

  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七项工作: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15日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按照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一贯政策,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等有关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告》规定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凡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行为的人,如果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有检举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将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对拒不自首坦白的,将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通告》发布以后,很快就掀起了反贪污、贿赂的高潮,群众举报大量增加,违法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在贯彻《通告》期间,检察机关收到举报贪污、贿赂的线索十三万三千七百六十五件,受理投案自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四人,加上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共达三万六千一百七十一人。追缴的贪污、贿赂赃款有两亿零九百万元。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有三千九百三十五人,其中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有二百三十九人,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有七十八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有三人,一百万元以上的有三人。在已被逮捕、判刑关押的人犯中,还有九千四百五十七人坦白交代了新的犯罪事实。在自首人员中,县处级干部七百四十二人,司局级干部四十人,副省级、副部级干部各一人。

  在党的领导下,各级人大和政府大力推动、监督、支持检察机关贯彻《通告》的活动。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各级检察院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得比较好,工作比较得力,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例如,广东省检察机关接受自首的犯罪分子有三千四百多人,交代犯罪金额四千八百八十万元,至去年10月底已收缴赃款三千三百五十六万元;10月31日晚,该省在内蒙古出差的清远市日杂公司购销部负责人,打电话给单位,让该公司经理代他到市检察院交代贪污十万元的犯罪事实。上海市在党委领导下,宣传、贯彻《通告》声势很大,有一千七百三十九名犯罪分子自首,有人从广州乘飞机赶回上海投案;在《通告》限期的最后一天,有四百多人投案,在限期内的最后一分钟,还有十个人急急忙忙踏进检察院的门来自首。湖南省自首的多达三千七百多人,交代犯罪金额二千二百二十二万元。全国各个地方都取得了相当好的成绩。

  各级检察院依照法律和《通告》的规定,对自首的人认真地做查证处理工作,兑现政策。凡符合立案标准的,按照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基本上做到了既贯彻从宽精神,又注意掌握依法宽严适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9年底,检察机关已对一千零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五千八百余人作了免予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再宣告,在《通告》规定期限结束以后,坦白从宽的大门仍然是敞开的,号召有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人走自首坦白的道路。《通告》限期结束以后,各级检察院对不断来自首的人,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都将从宽处理。

  贯彻《通告》的实践证明,号召、敦促犯有贪污、贿赂行为的人自首坦白,对他们依法实行从宽政策,是非常正确的。发布和贯彻《通告》是继1952年开展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内容的“三反”运动和1982年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之后又一次大张旗鼓的反贪污、贿赂斗争,是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反贪污、贿赂的成功实践。它发挥了党的政策的感召力,显示了国家法律的威慑力,表明了党和国家的一贯决心,促使数以万计的犯罪分子自首坦白;挽救了一批正在犯罪的邪路上往下滑的人;揭露出很多重要的违法犯罪线索;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反贪污、贿赂的信心和积极性。

  2、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做起,各级检察长亲自办理大案要案,指导侦破工作,掌握进度,发现问题,实施领导。在检察机关内部,我们坚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规定:发生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大案要案和涉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查办;涉及司局级干部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为主查办;涉及县处级干部的案件,由地、市、州级检察院为主查办。一年来,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查办了中央国家机关和涉及地方的大案要案二十五件。领导亲自动手,是克服官僚主义,打开工作局面必不可少的措施。我们还协调了地区之间的办案步调,加强了侦破大案要案的统一指挥。

  1989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大案一万三千零五十七件,比上年的二千九百四十三件增加三点四倍;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要案案犯八百七十五名,比上年的一百九十四名增加三点五倍,内有司局级干部七十名(1988年八名);立案查处副省级干部一名,副部级干部一名。这两个省、部级干部的案件,一个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托乎提·沙比尔受贿案。他受贿一万五千元,在《通告》期限内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免予起诉。另一个是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受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初步查出受贿十多万元,已捕)和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徐俊(贪污、受贿十二万余元,已捕)特大受贿案中,发现罗有严重失职和接受贿赂问题。在《通告》期间,罗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自首,坦白了受贿四千六百余元的事实。国务院已决定撤销罗的副部长职务,并对他的问题继续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罗立案侦查。一年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都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例如,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局原常务副局长曹斌(正局级)受贿案,他受贿一万七千余元。经贸部派驻广州办事处特派员朱冰(正局级)受贿案,初步查出朱受贿一万八千元,已逮捕。又如公安部查出的预审局副处长王乃刚特大贪污案,已查出王利用进口设备之便,贪污港币三十四万五千元、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用赃款为本人及其亲属非法购买四本外国护照,已逮捕。再如,广东省驻澳门南粤五金矿产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张玉维贪污案,张在境外贪污公款一百零三万港元,用于赌博,全部输光。张已逮捕归案。苏州市副市长唐韧受贿案,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所属春花吸尘器厂四分厂贿赂现金一万多元。1989年查处大案要案的数量激增,主要是党委加强了领导,发动了群众,人大、政府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加强了侦查工作的结果。

  3、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贪污、贿赂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浊,是一种顽症。

  新中国成立以后,扫荡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经过反复打击、整顿、治理,贪污、贿赂犯罪大为减少,但并未根绝。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为什么还会有贪污、贿赂现象呢?我们认为,这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外部资本主义的影响,还有我们工作方面的缺点。这几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于法制不够完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有漏洞,以及打击不力等原因,特别是思想政治工作一度受到削弱,“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一度泛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贪污、贿赂分子乘机活动起来,有的相当猖獗。因此,必须足够估计贪污、贿赂现象的严重性,坚决地把反贪污、贿赂斗争进行下去;必须持久、深入地开展群众举报,形成反贪污、贿赂斗争的群众声势;必须使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同群众斗争相结合,形成强大力量,充分揭露贪污、贿赂分子的丑恶嘴脸,把他们置于光天化日之下,变成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走群众路线的好形式。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公布试行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对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奖励等作了具体规定,使举报工作逐步制度化、法制化。198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六十万四千八百件,其中贪污、贿赂线索二十七万六千件。不少干部、群众署名检举和据实揭发,正气凛然,给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依据。大量的举报材料,使我们查实了一大批犯罪案件,澄清了不少涉嫌问题。去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我曾报告尚有四个涉及省部级干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现已查清释疑。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侦查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在举报工作中,我们强调要抓住认真查处和信息反馈这两个环节。各地检察院基本上能够做到按照工作程序办事,热情接待举报人,严格登记、记录,替举报人保密,落实奖励政策,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分子,依法惩办诬告陷害他人的分子。

  4、加强侦查工作业务建设。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有几个特点:一是共同贪污犯罪多;二是“一对一”受贿犯罪多;三是一人犯数罪的多;四是很多“小金库”、账外资金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温床;五是假借“奖金”、“劳务费”等名义向上级主管干部行贿。针对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加强侦查工作,运用法定的各种侦查手段,通过公开和秘密的调查工作,取得证据,用确凿证据制服犯罪分子。

  去年夏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经验,并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支持。在检察院内设立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有效地加强了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全国已有十四个省级检察院和五十五个地、市级检察院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凡是设立了专门侦查机构的地方,侦破工作都有了显著进展,办案质量有了提高。

  5、贯彻执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为此,在加强侦查工作的同时,各级检察院都实行了侦查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由两个机构分别办理的制度。检察机关建立这样的内部制约机制,对于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案起了很好的作用。

  6、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司法解释工作。我们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类司法解释,对严格执行法律和正确掌握政策,起了积极作用。

  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一些干部、群众把反贪污、贿赂与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模糊观点,各级检察院同司法行政部门和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部门相结合,运用发生在人们身边的贪污、贿赂典型案例,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宣传反贪污、贿赂斗争对稳定局势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意义,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1989年有十五个省、市检察院举办了大中型反贪污、贿赂展览,群众踊跃参观,社会效果很好。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举办全国性的惩治贪污、贿赂展览。

  检察工作的成绩,都是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取得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汇报。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密切配合查处大案要案。各级政府解决了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不足、侦查设施缺乏等不少实际困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统一思想认识,排除干扰,支援办案力量,支持依法办案。

  从这几年检察机关查处的大量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在我们党政机关中滋生的贪污、受贿分子始终是极少数。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广大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清正廉洁的。我们根据事实做实事求是的估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当然,这丝毫不意味可以低估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们党和政府惩治贪污、贿赂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我们竭诚欢迎和随时受理任何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凡是有事实根据的,不管涉及什么人,绝不手软,一查到底。我们一定坚决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执法。

  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过程中,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腐蚀,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侵袭,将长期存在。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拒腐蚀的能力。腐蚀与反腐蚀、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是长期的,是现阶段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1986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分析贪污、盗窃、贿赂犯罪的严重情况后说:“不能不讲四个坚持,不能不讲专政,这个专政可以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有力地对付那些破坏建设的人和事。”我们教育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意义,要有精神准备,保持警惕性,把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做得更好。

  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只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任务是艰巨的。这项工作还存在不少的缺点和不能轻视的问题,主要是: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群众没有发动起来,局面没有打开。二、一些地方以经济处罚和政纪、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依然存在。三、一些地方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不良现象,给办案工作带来干扰。四、少数检察人员缺乏秉公执法的勇气,对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畏首畏尾。五、一些地方还存在“以捕代侦”的简单做法,有的甚至发生逼供、诱供的违法行为。六、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短缺,侦查设施落后,办案力量不足,还亟待解决。

  此外,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还立案查处偷税抗税罪案六千七百三十七件,假冒商标罪案三百五十四件,挪用公款罪案一千五百六十八件,共追缴赃款人民币一亿四千九百万元。这些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况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检察机关一个常抓不懈的工作重点,是长期的重要任务。

  1989年我国的社会治安总的说是基本稳定的,但存在不少不安定的因素,形势相当严峻。一些地方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杀人、抢劫、强奸、流氓团伙滋扰、盗窃等犯罪比较猖獗;少数城镇和铁路、公路沿线“车匪、路霸”活动嚣张;不少地方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社会丑恶现象继续蔓延;少数地方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和贩运毒品的严重现象。对此群众意见很大。面临这种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六十三万二千三百二十三人,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三十三点九。批准逮捕五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人,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三十五点八。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六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三人,经审查,已提起公诉五十二万零二百五十七人,分别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三十六点九和百分之三十六点五。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几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中,杀人犯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三人,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四;伤害犯二万七千七百二十七人,增加百分之十点五;爆炸犯五百八十人,增加百分之三十四点九;重大盗窃犯七万零八百八十二人,增加百分之八十二点九;强奸犯三万二千八百二十人,增加百分之九。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五项工作:

  1、在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中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各级检察院积极投入这场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斗争,通过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揭露和惩处了极少数在动乱和暴乱中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有的策划、指挥暴乱,阴谋颠覆政府;有的抢夺枪支弹药,残杀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有的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有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秩序。对于有过激言行而未触犯刑律的人,我们一律不予法律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审慎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稳、准、狠地打击各种犯罪分子,保障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

  2、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了打击重大盗窃、拐卖妇女儿童、破坏邮电通讯设备等犯罪和“扫黄”、除“六害”的专项斗争。去年,共批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一万一千零八十六人;批捕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犯罪分子一千一百九十二人。在7月份打击流窜犯罪的行动中,就批捕了三千二百多名进行盗窃、抢劫、强奸的犯罪分子。

  3、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各级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对四万七千八百零三人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追捕各类犯罪分子九千七百二十八人。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经审查,对不构成犯罪的二千九百三十六人作了不起诉的决定;追诉各类犯罪分子五千二百零一人。同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五千一百九十件(次)。1989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特大案件的侦查活动五万五千一百一十二件(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二千三百五十四件(次);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一千八百件,到1989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七百零三件,其中改判四百七十三件。同时,各级检察院对自身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开展了质量检查,发现该批捕而没有批捕的九百六十七人,批准逮捕不当的三百三十四人;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二百三十九人,起诉不当的八百四十七人,已依法予以纠正。

  4、在监所检察工作中,1989年向监管改造场所提出纠正违法建议二万四千五百七十九件(次);查处监管改造场所干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三百八十二件。对犯人重新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起诉五千七百件。在工作中,同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办理犯人和劳教人员的申诉,发现疑点,及时与原判法院或原决定机关联系,进行调查工作,逐件落实。1989年有关部门已对八百一十七名劳改人员、一百零九名劳教人员所作的不当判决、决定做了纠正。对无理申诉的也及时予以驳回,并进行认罪服法教育。

  5、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少数线路治安秩序混乱的情况,主动与铁路公安、法院协调配合,开展了打击在列车上流窜犯罪活动的行动。全年受理铁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人犯一万零八百一十二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九千七百六十五人,其中重大特大案犯四千六百四十三人,分别比1988年增加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七十。同时,查处极少数掌管铁路运输审批权的铁路工作人员收取、勒索钱财和贪污、贿赂的犯罪活动。1989年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九百三十五人,其中,对三十二名处级干部、十一名司局级干部追究了刑事责任,促进了路风的整顿。

  经过公安机关的大力整顿和政法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当前,治安秩序基本上是好的。但形势仍然是严峻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检察机关将坚持不懈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三、关于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的情况

  依法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198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类案件一万五千二百九十八件。其中,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案件二千多件。全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九十七人,已追究了六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厅局级干部七人。

  我们查处了少数公安、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泄露机密、私放罪犯等案件。如: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孙玉民徇私枉法案。孙扣压群众对一个流氓抢劫集团的举报信件,并把内容透露出去,使该犯罪集团转移作案地点,逍遥法外。孙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四川省内江市检察院经济检察处副处长邓宗行、助理检察员刘玉章二人,为谋取私利,替受贿犯出谋划策,将检察机关侦查情况透露给罪犯家属,让行贿人涂改帐目,毁灭证据,此案已提起公诉。湖南省湘阴县法院院长刘绍明,自1987年以来,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将两名已判刑的罪犯改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一名已判二十年徒刑的罪犯改判为七年。此案已提起公诉。

  我们查处了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如:原四川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郑亨康(正厅级)玩忽职守案。郑在与港商合资办蜀辉实业有限公司过程中,不作资信调查,致中方股金四百万元港币被不法港商骗走,已立案侦查。山东省枣庄市曹庄乡煤矿负责人张同启、褚洪道在管理生产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瞎指挥,致使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使三十三人丧生,直接经济损失二十多万元。张、褚已被判刑。

  我们改进控告、申诉工作,完善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来信的工作程序。198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一百零四万二千件。为了保障公民的控告、申诉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复查。去年,复查不服逮捕申诉案二百三十四件,纠正四十七件;复查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申诉案二千零二十四件,改变原决定五百九十一件。复查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二千二百零一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法院重新审理并已改判五百二十一件。

  我们党和国家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把保障公民权利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平息暴乱以来,霸权主义者和国际反动势力,在“人权问题”上对我国制造了种种谎言和进行恶毒攻击。他们以“人权问题”为幌子,粗暴干涉我国内政,对伟大社会主义中国施加压力。这种推行强权政治的行径,只能激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加深中国人民对霸权主义本质的认识。我们坚决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那些肆意践踏法律,破坏社会治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刑律的分子,也坚决依法予以制裁。检察机关过去这样做了,今后还将坚定不移地保障公民行使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还将积极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为人民群众全面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法律保证。

  四、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

  1988年冬,我们提出“从严治检”的方针,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自身建设,要求建设一支“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检察官队伍。经过一年多的努力,队伍建设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在制止动乱、平息暴乱中,广大检察人员忠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积极参加斗争。去年11月,江泽民总书记和李鹏总理接见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代表时,作了重要讲话,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给检察队伍以高度的评价。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在党的领导下,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涌现出一批英雄人物和先进集体。1989年有八位同志出席了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黑龙江省兰西县检察院党支部被评为全国基层优秀党支部。检察机关必须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进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这是使检察工作不致迷失方向的根本保证。

  广大检察人员在任务繁重、人手紧张、工作条件较差、生活比较清苦的情况下,努力工作,恪尽职守。这支队伍是好的,有战斗力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去年,我们着重抓了检察官培训工作,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的检察人员达六万人;地方检察院建立了二十六个电大分校、检察学校和培训中心;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反贪污、贿赂专业已培训了第一批学员,第二批学员正在学习,并举办了检察政工干部培训班。干部培训工作刚刚开始,我们决心继续办下去,使队伍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为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制定并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即: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这“八要八不准”的纪律要求正在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检察系统一年一次的执法大检查也坚持进行,对于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1989年受到各种处分的有四百九十人,占检察队伍总人数的千分之二点九。其中,开除公职二十二人,开除党籍四十一人,追究刑事责任九十七人。对在动乱和暴乱中丧失立场犯有严重错误的六名检察人员,已开除党籍并清出检察机关。

  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强同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的著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心。

  五、关于1990年检察工作的任务

  去年11月,我们召开了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总结了1989年的工作,部署了1990年的工作,制定了《1990年检察工作计划要点》。检察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决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国家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做出新贡献。1990年是进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抓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打击刑事犯罪这两个重点不放松。继续深入发动群众举报,开展揭发检举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活动,提高破获大案要案的能力,使反贪污、贿赂斗争向纵深发展;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推动社会治安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围绕上述两个重点,加强各项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

  当前,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保持国家的稳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没有稳定,经济就不可能发展,改革开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就得不到保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难以巩固。人民检察院一定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为维护国家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同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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