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尉氏:小案办理加速不减质
时间:2024-01-09  作者:刘立新 张友志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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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张友志)“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有时候就是因为双方一时的意气之争,希望大家在日常交往中克制自己的脾气,不让这样的情况再发生……”2023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尉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某企业车间,该县检察院检察官为企业员工上了一堂特别的普法课,课程内容取材于该企业前不久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2023年4月27日,该企业员工任某与凡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撕扯过程中,任某用拳头击打凡某脸部,造成凡某受伤。经鉴定,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尉氏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了解到该案的发生,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该案系工友间因偶发事件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任某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和解条件。2023年5月20日,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解下,任某积极赔偿凡某经济损失,取得凡某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因任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3年6月27日,尉氏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8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尉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尉氏县检察院在案件受理端口,根据正、负面清单对该案案由、案情等识别后,将该案精准定为简案,纳入简案办理快车道。经对该案的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关系、案发时及案发后当事人的行为态度等进行全面审查,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任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该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随后运用速裁程序,通过集中告知权利义务、简化文书制作提升速度,于同年8月18日依法对任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向公安机关通报了对任某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8月26日,尉氏县公安局对任某予以训诫,任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 马菲菲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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