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州: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吃透案情优化“案-件比”
时间:2020-07-04  作者:查洪南 张勇 满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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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张勇 满霜)“您好,请问您最近是否打算找网上兼职的工作……”陆某被抓获时,正在给被害人拨打电话。公安机关在作案地点查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从电脑中起获陆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9万余条。近日,经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缓刑,各并处相应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此案涉案人员众多,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受理,但整个办案时间只用了20天,“案-件比”实现了1∶1。

经查,自2019年7月以来,陆某、曹某雇用陈某、刘某、张某、周某、刘某某、汪某、杨某(未成年人)等7人冒充“58同城”客服,以拨打电话方式推广“淘宝刷单”业务,介绍、拉拢他人加入兼职刷单微信群,为电信诈骗集团以刷单返利名义实施诈骗“引流”。此后,被害人童某、陈某陆续上当受骗,分别被骗取1999元、9999元。

“‘刷单引流’系电信诈骗集团实施刷单诈骗的前置分工,要准确认定不同阶段、不同工种是否涉嫌犯罪,首先必须解决涉案人员‘主观明知’问题。”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在与崇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交换意见时提出。

然而,本案中,涉案人员以开设网络科技公司为幌子,采取正规化模式运作“引流”业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上涉案人员多、事前经过培训、作案手法新颖,“主观明知”有关证据收集困难。为防止“打返工”,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听取案情、现场查看,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证据收集问题,有针对性地就案件定性和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意见,在办案初始环节就夯实证据基础,防范案件“带病”进入下一环节。

在审查逮捕环节,由于有了提前介入及后续跟踪的亲历,承办检察官重点审查有矛盾和问题的证据材料,很快得出结论。崇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捕陆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捕曹某,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捕陈某、刘某、张某、周某、刘某某、汪某等6人。

“审查结束后,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活动监督意见等一体成型,减少了不捕复议复核等后续处理环节的办案‘件’数。”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

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承办检察官已对案情完全吃透,在精细审查的基础上,重点核对批捕和不捕后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及前一个阶段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实行边审查、边补充完善证据,并针对陆某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移送起诉遗漏罪行,努力在一个审查起诉周期内解决所有案件问题,有效减少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侦等办案“件”数。

[责任编辑: 高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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