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酉阳:与法院携手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20-07-03  作者:李立峰 杨芳 王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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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杨芳 王茜)“谢谢检察院和法院还我公司的清白……这种不分本地和外地保护民营企业的行为让我们非常感动。”近日,重庆市酉阳县检察院收到了来自河南省商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感谢信。

2016年底,商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收到一份从重庆邮寄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其公司需连带清偿林某的债务及利息100余万元。赵某以为是骗子就没有在意。2017年9月,赵某再次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赵某本人被限制高消费,公司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名下多处楼盘被查封,无法销售,导致资金链断裂。赵某感到很惊讶,公司成立至今,公章都是专人保管,未曾更换过。而且询问过公司股东及部门负责人后,均表示不认识判决书中的原告林某,更别说跨省为他人提供担保。如今,企业稀里糊涂背上100万元欠款,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赵某将涉案的借款合同所盖公章与公司公章提交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显然是有人在伪造公司印章!”经四处打听,赵某得知是其小舅子王某私刻了公司印章。

获悉私刻印章的事实,置业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随后赵某驱车上千公里从河南来到重庆,代表公司向酉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副检察长唐荣领办此案,并向商城县公安局发函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显示,田某、王某、林某在山东威海做楼房项目,田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林某借款,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私刻的置业公司印章。

据此,酉阳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王某伪造公司印章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行为非该置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置业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9月,酉阳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再审认为,林某提交的证据均发生在借款协议签订之后,相信王某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不充分,且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过失,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该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2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再审判决。

(原标题:莫名背上百万元债务 重庆酉阳:与法院携手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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