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对上半年办结案件进行深评细查
时间:2019-08-14  作者:潘正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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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潘正军)“你把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归类于鉴定意见是不准确的。因为交警大队不是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其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对事故的认识判断,与其他事故调查报告、职务身份等书证的证明作用相同,应是书证,而不是鉴定意见,你对证据分类存在错误认识。”近日,河南省巩义市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马新战在案件评查会上,开门见山指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证据分类不准确的问题。承办人思考片刻,又提出不同意见。

今年7月,巩义市检察院围绕“办案程序的规范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性和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四个核心要素和“法律、政治、社会”三重效果,重新修订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在全院抽调8名检委会委员和资深检察官组成案件质量评查组,对今年上半年办结的255件案件进行解剖麻雀式的深评细查。

评查结束后,案件质量评查组精心制作评查分析通报,在案件质量讲评室,通过PPT与检察官办案团队进行面对面的讲评反馈,共同把脉分析,确保办案的“规定动作(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规范,“自选动作(法律监督和检察建议)”于法有据精准。讲评反馈后,不少承办人心悦诚服,表示一定要“闻过即改,严修内功”。对个别与评查小组意见相左的,该院还将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深入研究论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评查工作产生实效。

“释法说理不足是办案中暴露的最大短板,大多数办案人员对‘谁司法谁普法,谁办案谁普法’的理解不够透彻,片面认为案结即事了。衡量一名检察官办案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他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判断与运用,检察官不是简单的证据材料的搬运工和码字工,而应当是证据材料的分析者、判断者和综合运用者。”评查组组长、该院常务副检察长张三旺总结说。

上半年评查分析通报显示:在评查出的12项共性问题和19项个性问题中,不乏罪名、人名、涉案金额打错,讯(询)问笔录过于简单随意,修改添加指印不全等常见小错误。“有些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之所以还是出现了,其原因在于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团队职责分工不清,工作马虎粗糙。”马新战直言不讳。

看似不起眼的小疏忽,很容易养成坏习惯甚至造成大事故。为提高办案人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效,该院将评查结果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效衔接,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计入司法业绩档案,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体系。该院着眼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统计数据分析、问题研判等多个方面,编发业务监督专刊,发挥综合业务部“管理、监督、参谋、服务”的综合业务枢纽和质量检测的作用,改变过去“口头提示多、留存依据少、监督效果差”的弊病,有力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整体提升。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从中发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我们不遮掩、不回避,目的就是要用正面引导和负面倒逼的方式,帮助大家总结得失,改正错误,从而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该院检察长刘冰由衷地说。

(原标题:解剖麻雀)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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