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立足职能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时间:2019-01-31  作者:陆吟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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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江苏省海安市召开的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向大会作检察工作报告,获大会全票通过。回首2018年,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紧紧围绕“枢纽海安、物流天下”“产业高地、幸福之城”战略定位,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海安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不断提升检察贡献份额。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19年1月24日,由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某银行工作人员戴某集资诈骗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处戴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戴某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两年内吸引25人向其非法集资高达8700多万元,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秉持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理念,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管理漏洞,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安支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多项整改措施,督促对相关银行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

打击只是手段,化解才是目的。2018年以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7件8人,坚持案件办理与风险防控同步推进,在办案的同时开展追赃挽损和释法说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防范是根本。春节前夕,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近年来办理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在全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重大典型案例,指导群众准确识别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和方法,认识非法集资的巨大危害,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18年6月8日,海安正式撤县设市,这标志着海安迎来新一轮发展的重大机遇期。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撤县设市后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改善营商投资环境、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5个方面,规划如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院工作指明了方向,获得市委书记批示肯定。

“检察院办案力度大,我们很放心……”2018年,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吴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在海安市鑫缘丝绸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时,公司负责人深有感慨。这起案件让鑫缘公司损失900多万元。办案中,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向企业制发涉法风险预防函、民事救济指引函、征求服务意见函、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受害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与此同时,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盗窃、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的办理力度,依法办理侵害海安市建筑、服饰、茧丝绸行业龙头企业的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犯罪案件4件13人,挽回经济损失8200多万元。

为加强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力度,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工商联会签《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开展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以积极的检察作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2018年11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袁某等40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审慎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对11名情节显著轻微、存在真实交易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作撤案处理,保障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2018年4月10日,早餐摊老板史某因使用泡打粉,被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自2016年11月起,史某在加工包子过程中,违法添加含铝泡打粉,生产包子4000多只,销售得款2000多元。史某最终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法院还判令史某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这起“铝包子”案是南通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十倍于销售额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在全省也是首次提出,为全国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实践样本。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优秀案件、南通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

重拳出击,对违法犯罪者方有震慑力,百姓舌尖安全方能得到保障。2018年,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先后提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近10万元。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创新公益基金管理方式,将近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纳入公益基金,与市财政局协商建立公益基金专账核算制度,保证款项真正用于公益损害修复。

“铝包子”案的办理直接催生了南通市检察机关在早餐领域的整治风暴,早餐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卖食品安全的关注。该院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网络餐饮经营者和饿了么、美团等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地址不符等违法情形。为此,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发13份诉前检察建议,送达市场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消除食品卫生隐患。

[责任编辑: 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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