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检察官办理一起死刑上诉案
时间:2018-11-21  作者:南茂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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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兰州11月20日电(记者南茂林)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朱玉代表检察机关出席由甘肃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徐某抢劫一案,依法履职。

2005年8月2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一住宅小区,徐某持刀尾随被害人王某一同乘坐电梯,趁王某入室未关门之机,进入房间持刀胁迫王某抢劫钱财,遭到王某反抗,徐某向王某捅刺30余刀。王某之子谷某发现后上前拉扯、阻挡时,被徐某捅刺10余刀,致二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抢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17年9月8日,公安人员将徐某抓获归案。2018年2月28日,兰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14日,兰州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徐某以认罪悔罪、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朱玉负责办理这起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刑事二审案件。庭审前,朱玉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进行了复核,重点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讯问上诉人,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解意见。为进一步核实作案凶器的来源问题,朱玉赴案发地查看了作案现场,询问了证人,补充收集和核实了相关证据。

庭审中,朱玉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就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朱玉在出庭意见中指出:上诉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徐某归案后虽能认罪悔罪,但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徐某死刑量刑适当,建议对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徐某在庭审和最后陈述中,对所犯罪行表示真诚忏悔,认罪悔罪。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部分全国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70余人旁听庭审。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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