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五分院:抗诉3起销售假药案 3名被告人被改判
时间:2018-07-26  作者:李立峰 彭静 田富友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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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彭静 田富友)因销售假药罪被宣告缓刑,如果没有宣告禁止令,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仍可能从事药品销售工作。近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3起销售假药案均获法院再审改判,3名因销售假药罪被判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时被宣告禁止令。

据该院检察官张宏介绍,被告人文风(化名)于2003年在重庆注册了一家私人药店,并将药店的实际经营权交其哥哥文林(化名)负责,自己只在店里忙碌时帮助文林销售药品。2015年至2017年,文林在明知“Co风湿骨痛灵胶囊”等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以每瓶14.5元的价格从药贩处购买6000余瓶,并以每瓶20元左右的价格在药店销售。文林还把从游摊处购买的假药“美国伟哥”放在药店销售。而文风在明知上述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为文林提供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帮助销售假药100余瓶。至2017年1月案发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场查获大量假药。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文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文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在另外两起销售假药案中,敖某、陈某也分别因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宣告缓刑一年。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辖区一基层院在审查判决结果时发现,一审判决未对文风、敖某、陈某3人宣告禁止令,遂汇报给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承办检察官张宏调查发现,由于没有宣告禁止令,敖某仍在从事药品销售工作。该院遂依法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时作出改判。

(原标题:宣告缓刑,“禁止令”也不能少 重庆五分院:抗诉3起销售假药案 3名被告人被改判)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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