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跨省实施司法救助
时间:2018-07-17  作者:王丽 石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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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 通讯员石越)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跨省司法救助案件。该院检察官从四川驱车5个多小时到达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向被救助人荣某(未成年人)发放了4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荣某是重庆人,她的母亲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人杀害。由于该案被告人周某系四川省广安市人,该案按法律规定由广安市司法机关办理。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李某死刑和无期徒刑。四川省检察院在办理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时,了解到案发时被害人的女儿荣某年仅14岁,家里仅靠父亲在外打工维持生活,其日常生活及学业陷入困难,决定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荣某伸出援助之手。

在检察机关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后,荣某向四川省检察院书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收到救助申请后,承办部门积极与申请人居住地基层组织联系,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政府出具了荣某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由于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拨付是由各省各地区财政部门统筹资金,同时,四川省检察院此前尚未办理过跨省司法救助的案例,承办部门在研究讨论时,对本案是否给予救助产生了不同意见。最后经慎重讨论研究,该院综合考虑荣某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其正常生活及受教育权利,决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其司法救助。

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过程中,承办人员了解到荣某的父亲已另组家庭,荣某的生活更多由其外婆照顾,在征求荣某及当地村干部意见后,承办人员决定将救助金交予荣某的外婆代为保管并监督支出,确保救助金可以有效救助荣某本人。“我会努力学习,成为能够自食其力,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接过救助金时荣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原标题:孩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四川:对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跨省实施司法救助)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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