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8-07-13  作者:郑涛  来源:红网、长沙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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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办理的蒋某、曾某礼、戴某、李某明、李某、王某、邓某胜、杨某根、王某利等9人销售假冒碘盐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沙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是湖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祝珍明等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自2016年7月至10月,蒋某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工业盐并伙同曾某礼、戴某、李某明、李某变更包装为“雪天”牌加碘食用盐予以销售,销售范围涉及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区、岳麓区及长沙县等地。经鉴定,蒋某等人销售的假冒碘盐中碘含量为零,亚铁氰化钾含量不符合检验标准,为不合格食品。蒋某等人共向王某、邓某胜、杨某根、王某利销售假冒碘盐34.98吨,案发后被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3.788吨,仍有31.192吨经销售后流入市场。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蒋某等九人销售的假冒碘盐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备的前置程序,长沙市检察院于2017年9月12日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公告期满,有关组织没有就蒋某等九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长沙市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九名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长沙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认为蒋某等九人违反法律规定,销售假冒碘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持了检察机关要求九名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的当庭宣判,对一些不良生产者、经营者具有示范、警示效应,是一次食品安全法制教育与宣传,也对长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庭审结束后,祝珍明告诉时刻记者。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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